七旬老人购物摔伤获赔10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5日02:4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阳)在超市坐电梯时被人群挤倒受伤,75岁老人张女士将“肇事”的北京中润竿隆超市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责令竿隆超市赔偿张女士10万余元。

  张女士表示,去年1月18日,张女士与其邻居李女士到中润第八分公司开设的竿隆超市购物。在乘坐超市电梯时,因当天超市购物人员较多,张女士从电梯上滚落。2007年1月19日,张女士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院到北京医院治疗。最终,医院诊断为:张女士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并为张女士进行了右人工肱骨头置换术。去年5月,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认定:张女士所受伤构成七级伤残。

  事发后,因为协商不成,张女士将竿隆超市告上法院,并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5万余元。张女士认为,出事超市的电梯坡度陡、速度快。她的遭遇说明,中润第八分公司显然没有考虑到去超市购物的腿脚不便利的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的购物环境问题。

  法庭审理时,竿隆公司答辩称,1月18日当天并没搞促销。电梯附近也有相关的提示牌。电梯的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超市后侧有步行梯,岁数大了,可以走步行梯。此外,作为已经75岁的老人,张女士出门应有家属陪护。

  法院终审认定,作为超市的经营者,竿隆超市最了解整个场所的实际情况,其理应针对各种危险情况,提供有效的预警、警告、通知或特殊保护,以防止他人因此遭受损害。本案发生时,竿隆超市在年逾古稀的张女士乘坐超市电梯时,未予以劝阻或给以适当帮助,疏于履行自己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女士受伤,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张女士年事已高,又患有高血压病,本身也应对自己从事某些行为会否发生危险予以清醒的认识。本案事发时,张女士对此认识不足,故也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竿隆超市赔偿张女士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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