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犯潜入上海2年间盗窃35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18:20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5月13日,新民网记者从闵行区法院了解到,监外执行犯欧志龙在上海两年内实施盗窃35起,盗窃金额达到23万余元,今天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在沪两年实施盗窃35起

  据闵行区法院介绍,今年40岁的湖南男子欧志龙,于200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3年,罚金5000元。2005年11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于2005年12月19日被当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出狱后的欧志龙来到上海,开始了疯狂“报复”。从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欧志龙多次至闵行区各居民小区,35次采用翻围墙进入天井、撬窗入室等手法,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所窃财物包括现金、首饰、手机、手表、电脑和数码相机等,共计价值23.9737万元。2007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闵行区法院认为,欧志龙多次入户盗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刑罚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13日,闵行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案 监外执行脱管漏管造成恶劣影响

  经查,2005年12月19日,因欧志龙患有双上肺结核不宜收监,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欧志龙被决定监外执行后,一起未到公安机关报到,外出时也未讲明情况,所在派出所一直不知其相关情况。

  闵行区法院向新民网记者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予见外执行。但也同时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另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起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欧志龙在被保外就医前曾因贩卖毒品罪及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11年,且属累犯,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类罪犯适用监外执行理应更加慎重,且应注意该罪犯在被监外执行后的执行情况。但欧志龙在被决定监外执行后,并没有人对其进行管理监督,长期处于脱管、漏管的状态。终于由于脱管漏管的原因,使其潜入上海,实施疯狂盗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新民网 杨扬 通讯员 杨克元)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