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为抢手机砍死副营级军官 两名案犯获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1日10:23 都市时报

  为了抢一部手机,4人竟手持长刀、匕首围着受害人就是一阵乱刺乱砍,最终受害人死于乱刀之中!而死者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副营级军官,这起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昨天获悉,德宏州法院对瑞丽“8·11”抢劫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劫匪中有两人被判死刑。

  去年8月11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某、岩甲、岩乙、岩丙4人相互邀约进行抢劫。当他们骑着摩托车来到瑞丽市广母路51号附近时,见张某某独自一人行走在人行道上,4人相互使了个眼色,决定对张某某实施抢劫。王某某等4人停下摩托车拦住张某某,岩甲上前向张某某索要香烟,不想惹事的张某某拿了根烟给岩甲,不想岩甲竟得寸进尺向张某某索要5元摩托车油费,并动手搜身。张某某忍无可忍进行反抗, 4人竟冲上前围殴张某某,且拿出长刀、匕首对着张某某就是一阵乱刺乱砍……张某某身中数刀后蹲在地上,岩乙还不放过,用脚朝着张某某的头部踢了一脚,王某某则抢走了张某某的手机。

  这时,4人见远处有车灯,便骑上摩托车逃离现场。最终张某某因外伤致双肺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副营级军官,这起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瑞丽警方全力侦破,终在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抓获了岩甲、岩乙,第三天晚上11点左右,岩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抓获了王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等4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中,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致命伤,致被害人死亡;岩甲提出抢劫,并先实施抢劫行为,事后负责对赃物的处理与分赃,但鉴于其没有用凶器伤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岩乙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对其从轻处罚;岩丙在投案后又协助抓获王某某,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判处岩甲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岩乙有期徒刑15年,判处岩丙有期徒刑9年,并对岩丙判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3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令4人连带赔偿张家经济损失311038.5元。 周崇珍 段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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