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告劳务中介追索40元办假证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5日18:05 新民网

  新民网讯 6月5日,新民网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20岁的张先生因劳务中介所介绍工作不成,诉至法庭提出要求退还中介费等诉请。6月5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顾某返还劳务中介费300元。对张先生另主张的办证费40元,因系制作假文凭所用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驳回。

  2008年3月10日,20岁的张先生为找工作,来到顾某开设的劳务中介店,要求给介绍介绍。于是,顾某收取了服务费300元、报名费20元。也为张先生介绍了几份工作,但均未能成功。为此,张先生提出退还费用的要求,但遭到顾某的拒绝。为此,张先生提出要求判令顾某返还劳务中介费300元、报名费20元,赔偿生活费500元、交通费100元、电话费100元、办证费40元的诉请。张先生在诉状中介绍,当天顾某收取了中介费300元和报名费20元后,又称学历不够,第二天又要求交了40元办了一张高中毕业证。第三天,顾某又说原来介绍的飞利浦进不去,试图介绍别的工作,但自己不同意。为此事,张先生称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

  顾某承认,张先生确实交了300元服务费和报名费20元,但并未帮其办高中毕业证。

  法院认为,张先生要求介绍工作,顾某收取了费用并曾介绍工作,双方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顾某作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委托人张先生支付报酬。在张先生所交纳的320元中,300元名义虽为服务费,实为中介费,应退还。20元为报名费,按约定可不退还。张先生另主张的办证费40元系制作假文凭所用,不受法律保护。张先生要求赔偿生活费500元、交通费100元、电话费1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通讯员 杨克元 新民网实习记者 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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