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年中民告官30次获称官司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6日00:06 生活新报

  “中国人就是这样,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敢吭声,老巴望着别人站出来。但这样不行啊,不能光指望别人,就是要自己勇敢地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开始!”谈起三年来屡败屡战、连打近30起官司的经历,樊涛语调高亢、慷慨激昂。

  樊涛,诸多媒体报道和坊间舆论称之为“云南民告官第一人”、“云南官司王”、“维权斗士”。与这几个绰号一样,其颇为另类的形象也总令其在法庭上引人瞩目——满脸络腮胡子、戒指和项链、随意的衣着……怎么看怎么象个艺术家。

  三年来,他打了近30起“官司”(包括仲裁),被他告的包括医保中心、社保局、公安部门、交警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保监和银监部门,等等。

  就在6月3日,他还曾因“驾车抽烟”被罚,而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

  樊涛怎么这么能折腾?

  公开宣读“檄文”,由此开始“官司生涯”

  2005年5月10日上午10时许,昆明市医保中心大厅内人流如织,工作人员正忙着为群众办理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大门口,突然出现了一名满脸络腮胡子的中年男子,他走进大厅,站在正中央,“咳、咳、咳”地清了清嗓子,便旁若无人地拿出一页纸宣读了起来——

  “对昆明市医保中心的公开告示:

  一、阳电公司退休职工,副总工程师樊幼德,在公司组织参加医保时,医保中心无视已经是癌症病病患的事实,不给病人办理特重病癌症医疗证,粗暴剥夺癌症病人的治病权利……在违规的医保中心的操作下,侵害了包括我父亲在内的全体离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愧对为新中国的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前辈,是在对生命的尊严进行犯罪……是可忍,孰不可忍!忍无可忍,也就无需再忍!”

  络腮胡子的语气很激动,宣读完这篇“檄文”毕后,他又拿出早已打印好的相同内容的数十份书面材料,散发给在场的一些群众,还有几名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接着,便在众人目瞪口呆的注视下,扬长而去。

  络腮胡子就是樊涛,现年44岁,云南大朝山水电公司职员。他是“檄文”中所提到的樊幼德的长子,老人已经病逝,而他,愤怒地活着。

  不久后,一起状告昆明市医保中心的行政诉讼得以立案,这就是备受各界关注的“云南医保第一案”。原告人即樊涛,他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万元,其中维权成本1万元,未办理医保特重病医疗证的精神伤害、身体伤害的侵权损失10万元,医保中心“缺斤少两”、“逃避责任赔偿”的10万元。

  三年以来,昆明中院两次“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两次发回重审,一共经历了“四审”,原告屡屡败诉。 “为父亲打这个官司,是我‘官司生涯’的起点。”樊涛说。

  三年间,“云南官司王”打了30起官司

  自“云南医保第一案”始,三年以来,他打了近30起“官司”(包括仲裁),被他告的包括医保中心、社保局、公安部门、交警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保监和银监部门,他由此被媒体称为“云南民告官第一人”、“云南官司王”、“维权斗士”。

  在南京上大学时,樊涛学的是工科,与法律丝毫不挨边。1990年,他回昆工作,结婚,生子。2004年4月20日,父亲樊幼德在与癌症抗争10多年后,在医院病逝。此前,作为长子的樊涛便开始就费用问题与昆明市医保中心交涉。但是,这种交涉持续到老人去世后的次年5月,依然无果。

  “我爱我父亲,在我刚到中年,事业和经济上都比较好的时候,他老人家就这样走了……所以,我必须为老人家讨回说法!”樊涛语气坚定。

  他本想聘请代理人,但最终还是打消了这个念头。“找了好几个律师,他们都推辞。为什么?他们说这个官司肯定打不赢,还有个言外之意——没多少油水可捞。”

  于是,樊涛开始在工作之余查阅大量资料,自学相关法律知识。但败诉的结局似乎早就已经注定,“输不怕,就怕不敢站出来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个也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是樊涛以代理人身份,帮妻子打的“银行存款变保单”案:妻子带10万元到建行营业厅存款,不想竟“存”成了保险。 据说这种情况在银行系统绝非偶然,但形成诉讼的,这是全国首例。

  根据自己研究其中法律关系的结论,樊涛将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指控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制造虚假保险合同,非法占有其妻10万元银行存款,并要求追究两被告欺诈犯罪的刑事责任。

  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年11月一审宣判: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合法有效”,但“解除”该“合同”,判决两被告返还10万元存款及利息。胜诉方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28日收到“维持原判”终审判决。

  樊涛依然不服,又将保监局、银监局及公安部门的经侦队增加为被告,重新提出起诉。至今,全国“银行存款变保单”案仍无结果。

  指斥地方“私自造法”,七告交警部门

  “如果不开车,你不可能知道交警执法有多乱。”樊涛曾七次与交警部门对簿公堂,其中最近的一次,几天前才刚刚开庭审理,未作宣判。

  去年5月6日早上,樊涛像往常一样开车上班。从青年路右转到宝善街时,被交警拦下。“请出示驾驶证、行车证,你变道违章,要接受处罚!”争辩无用,他只有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罚200元。但几乎与此同时,交警又开出了第二张50元的罚单,罚款理由是“驾车吸烟”。

  “我是下车后接受处罚时才吸的烟!”这回,他不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吸烟处罚的规定,交警处罚我的依据是《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3条。这显然是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冲突,扩大了处罚范围,增加了处罚名目,不合法!”

  就在这次被处罚的几乎同一路段,樊涛还有一段更为不满的记忆。

  2006年春节过后的2月7日,樊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电脑系统记录显示,他2005年10月26日“在护国路与宝善街交叉路口(东口)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罚款200元没有交纳。处理结果是:1、交纳逾期罚款,并按逾期每日3%加收滞纳罚款,共计745元;2、强制扣证(因为逾期交纳罚款,记12分);3、按昆明交警的规定学习交通法规7天,收学习及书费150元,考试费30元,合计180元。

  “如果法律真是这样规定的,我认。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樊涛说,他查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都没有因为逾期交纳罚款要扣12分的规定。“但交警部门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中,却赫然出现这样的条款,这显然是地方上的某些部门在‘私自造法’。执法犯法,其目的就是为了罚款,而且以法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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