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男子不满同居女友提出分手捅伤其头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6日17:35 新闻晚报

  晚报讯 44岁的上海籍男子陈大龙因不满姘居多年的女友邵某提出分手,用水果刀将邵某头部捅伤。日前,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大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陈大龙和邵某姘居三四年了。2006年年底,邵某想和陈大龙分手,陈不同意,并要求邵某离婚,和他结婚。邵某坚持要分手,陈大龙便威胁说,如果邵某跟他分手就不让她过好日子。对于陈大龙的纠缠和威胁,邵某很害怕,就更坚定了要和他分手。

  对于邵某坚决要求分手和故意冷淡、疏远,陈大龙感到难以接受。2007年11月21日晚上,陈大龙来到邵某的住处,他事后承认,自己想给邵最后一次机会,如果她坚持要和自己分手,他打算杀了邵,再自杀。

  晚上8时许,陈大龙来到邵某位于南翔镇浏翔村的家。进门前,陈大龙拿了水果刀放在裤袋中。邵某听到陈大龙的叫门声开了门,但没有搭理他,又回到卫生间继续洗衣服。邵某边洗衣服边说 “我们分手吧,你别再纠缠我了。”陈大龙怒不可遏,叫着“我得不到,你老公也别想得到”,掏出水果刀,朝邵的头部猛戳了六七下。邵某大喊“救命”,这时屋外有人进来看,陈大龙丢下刀就走了。回到家中,陈大龙拨打了当地派出所的电话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因外伤致面部锐器伤,构成轻伤。

  2008年4月9日,嘉定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大龙犯故意杀人罪。诉讼中,被告人陈大龙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大龙故意杀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起因、作案手段、造成的实际后果及赔偿情况等情节,法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并依法对被告人陈大龙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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