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飞车抢得3.5元获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3日02:07 武汉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刘丰 实习生 刘明辉 通讯员 张汉舟)去年底,两名广东来汉男子“飞车抢夺”得手3.5元。昨悉,两人被汉阳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刑4年和3年。

  2007年10月12日晚9时许,广东来汉的黎某财和黎某才预谋抢夺。黎某才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黎某财行驶至汉阳玉龙路与汉阳大道丁字路口处。黎某才伸手抢夺路人余某的皮包。因余某不放手而被拉倒在地,造成轻微伤。两人强行将皮包抢走后逃离。包内有人民币3.5元及银行卡、工作证等物。当晚,警方将两嫌疑人抓获。

  汉阳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庭审时,辩护律师认为,黎某财的行为应是抢夺罪,不构成抢劫罪,黎某才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由抢夺转化为抢劫),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均犯了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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