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被指控非法吸收存款3.4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04: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练情情)湛江人许某把公司账户“借”给在银行工作的朋友使用,事隔10年后,他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亿余元。昨日,此男子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过堂受审。许某在法庭上喊冤称自己对非法吸收存款一事并不知情,而其辩护人则表示,这件事是当时的广州市商业银行汇商支行的集体行为,许某不应有罪。

  指控:高息非法吸存巨资炒股

  许某现年51岁。1996年,他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广州中傲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复印机等办公设备。2001年,公司倒闭。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间,许某和广州市商业银行汇商支行(时为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负责人廖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由许某提供中傲公司的相关资料,以中傲公司的名义在证劵公司开户投资股票。廖某等人则以高利息为诱非法吸收了3.4亿元巨资转入该账户中进行股票买卖。之后,再以中傲公司的名义,委托证劵公司将款项转出,其中一部分款项被汇出境外,还有部分款项转入中傲公司的银行账户,由许某转入汇商支行,用于许某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许某从中获利50万元。2007年6月,许某在深圳罗湖边防检查站落网。

  被告:对高息吸收存款不知情

  在法庭上,许某称,廖某是其兄弟的同事。1996年,廖某说要借用许某公司的名义在证劵公司开户,进行个人买卖股票。许某说:“主要是碍于朋友的情面,加上当时正是炒股很热的时候,很多个人、公司都参与炒股,所以当时我也没在意,就同意了。”许某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非法吸收存款一事。

  他辩称,其并不知道廖某的股票投资进展如何,甚至不知道是在哪里开户。转出的款项也是分批转出,到账之后他提供空头支票给廖某,次日钱款便被转走,因此两人之间也不对账。

  当公诉人讯问许某获得什么好处时,他回答说,公诉机关指控的50万元是廖某给的风险保证金,廖某认为借他的账户炒股对他来说有风险,这50万元最后也是用于公司经营。

  许某的辩护人认为,广州商业银行汇商支行集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乃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犯罪应由单位负责人担责,而许某并不是该单位的负责人,也不知道这些资金是非法来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银行非法吸储150亿

  另据有关媒体此前报道,从1994年初到1998年底,在一家名为广东省国威(集团)公司的私人企业的操纵下,穗丰和汇商城市信用合作社(后为广州市商业银行穗丰支行和汇商支行)先后以高出银行利率3至5倍的高息吸存150多亿元,成为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吸储案。1998年,两家支行并入广州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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