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状告宾馆12点前退房属霸王条款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9日01:3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昨天,旅客叫板宾馆中午12点前退房案在宣武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客店双方关于12点前退房的合同约定,并未损害各方利益,不在法律干预范围之内,王聪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在判决中称,王聪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时,在有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12时整,延时加收半费”的《宾客住房单》和《预收定金》票据上签了名,属于对宾馆要约的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收取了有王聪签字的票据后,双方合同订立形式已经完成,该合同已生效,其内容并未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因此,法院依法不干预合同的内容。

  虽然《宾客住房单》、《预收定金》中约定的退房时间和延时加收半费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因此,王聪应当在次日中午12点前退房。他在超过约定退房时间后迟延2小时退房,属于违约行为。宾馆按照双方约定收取延时加收半费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聪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今年3月17日下午4点,王聪入住广安门铁路宾馆,次日下午2点退房,入住22个小时,被服务员要求支付了一天半的房费。王聪认为,宾馆12点退房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他起诉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半日房费74元,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因起诉所花费的6000元钱。

  -各方回应

  >>原告诉讼已令行规“松动”

  对于判决结果,身在沈阳没有出庭的王聪在电话中说,判决结果对他来说已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此次诉讼对存在了那么多年的行规起到了“松动”作用。他希望酒店服务业能因他的诉讼而得到提醒,听听消费者的呼声,提供更多更人性化的服务。此外,他会综合网民的意见决定是否上诉。

  >>中消协专家该行规涉嫌违法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酒店有自主定价权,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中午12点退房”写入行规,造成酒店无法在退房时间这个经营项目上进行竞争,阻碍了酒店之间的竞争。因此该行规涉嫌违反了即将于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饭店协会12点结账是国际惯例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称,从12点开始是顾客入住和预订高峰期,饭店需要打扫房间,以尽可能腾出更多房间以供预订或出租。此外,国外酒店都遵循中午12点前结账这一惯例,如果改变,会给国际友人造成不便。同时,如果我国游客出国时因此投诉国外饭店,也将让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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