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吸毒者因被强制戒毒状告公安分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9日14: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揭春雁报道:因涉嫌吸毒,家住越秀区应元路的金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并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被报送劳动教养。金某认为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政,遂将作出决定的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本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据海珠区公安分局称,2007年11月26日,该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越秀区某栋楼房抓获涉嫌吸毒人员金某、胡某等3人。经审查,金某自2004年4月份强制戒毒后仍有毒瘾,并且以吸食“安定”来控制毒瘾。同时,证人胡某也指认金某于2007年10月份有吸食海洛因的行为。经对金某作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呈海洛因阳性,遂于次日决定对其送强制戒毒6个月。

  次日,海珠区公安分局对金某作出了《强制戒毒决定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了金某的家属。金某随后向市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海珠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金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两个诉讼,分别要求撤销两个决定书。

  一审庭审中,金某的代理律师表示,金某已通过越秀区公安机关审核,经药物维持治疗点审批,取得药物维持治疗资格。而“安定”是一种安眠药,而非毒品,可以在药店买到。此外,该律师还质疑尿检的真实性,并认为海珠区警方到越秀区抓人已经超越了其管辖权限。海珠区公安分局的民警答辩称,根据除了尿检结论外,警方的一名证人证实2007年10月上旬曾在金家中见其吸食海洛因,足以认定金的吸毒事实,警方的行政行为没有过错。对于尿检过程,警方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并无不妥,而跨区抓人也有法可依。

  越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原告吸食毒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并无证据证实只是在其住所,现被告抓获原告等人并检验出原告吸食毒品,据此作出强制戒毒决定和处罚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而要求撤销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

  昨日庭审中,海珠公安分局表示,由于吸毒是属于持续状态型的违法行为,在状态持续期间,该局作为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该案负有及时查处和依法处理的职责,因此到越秀区抓人并无不妥。而且,金某已经陈述自己存在毒瘾并以吸食毒品“安定”的方式来控制毒瘾的事实,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和鉴定结论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作决定并无错误。金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尿检的检验单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没有载明委托人、鉴定依据、使用的鉴定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说明等,属于无效鉴定。此外,验尿呈阳性不一定就能证明上诉人有吸食海洛因,如服用了感冒、咳药水等含有吗啡类的药物,也会导致尿检呈阳性。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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