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受贿28万遭敲诈返还行贿者6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04:05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胡晓)收人28万贿赂,不但全部退给行贿者,还要给对方40万“封口费”,为此东拼西借,甚至再靠受贿来还债。昨日,原渝中区某环卫所所长范某因涉嫌受贿40多万元,在渝中区法院受审。50多名来自园林系统的干部到庭旁听,上了一堂“反腐预防课”。

  年轻所长受贿40多万

  范某今年37岁,原为某环卫所所长,案发前曾兼任区环卫局下属国有公司的主要领导。检方指控范的受贿事实共有4项,共收受好处费44.9万余元。

  2005年6月至2006年10月期间,范某伙同原渝中区环卫局局长黄某(另案处理),在渝中区东水门垃圾治理工程等15个工程项目中,利用其担任霸联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给予的好处费28.5万余元。其后,又多次受贿,金额达16万余元。

  受贿反被对方敲诈

  范某被指控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是收受王某(另案处理)的28万余元。对此,他觉得“委屈”,在庭上称“我也是被害者啊”。据范某交代,实际上,他最后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还倒“吐”了40万给王某。

  原来,王某凭借与范某等人的关系,在承包东水门垃圾治理工程时占尽先机,但因为某些原因,2006年底,王某无法再继续做这些工程。王某不甘,遂向范某提出要求,要么给他再找一些工程做下去,要么就将范某受贿的事说出去。

  最后,范某被迫与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对范受贿一事保密,范退还28万余元受贿款,且另给40万元的“封口费”,这40万是范某东拼西借才凑齐的。记者从承办法官处了解到,王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另案起诉。

  原渝中区某环卫所所长范某

  因王某无法再做工程,遂要挟范某,并达成协议,由范将28万余元受贿款退还给王,且另给40万元作为“封口费”

  共收受好处费44.9万余元

  2005年6月至2006年10月期间,范某伙同原渝中区环卫局局长黄某,在渝中区东水门垃圾治理工程等15个工程项目中,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给予的好处费28.5万余元

  2007年8月在建设新村21号公厕和茶亭北路21号公厕改造工程中,范收受施工方张某夫妇给予的好处费2万元

  2005年,在订购环卫服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永洁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重庆鸿雁服饰设计公司负责人曾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

  2005~2006年,在对外发包流动公厕及垃圾桶过程中,收受承建方程某给予的好处费13.3万余元

  无力还债曾被状告上庭

  范称,被王某要挟一事已让他心惊胆战,不敢再犯,但为了还债,后来又受了几次贿都还没还完债。据法官介绍,范某在此案前,确实因借了钱无力偿还,被人以民事借贷纠纷告上法庭。

  昨日在庭上,范某的律师还提出范与其上级环卫局局长黄某是共同受贿,范某只是“从犯”。检察官指出,双方是经共同商量后犯罪,不存在谁主谁从。法官表示合议之后再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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