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公司因顾客被歹徒砍伤赔偿4千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4日15:46 新民网

  丁先生在KTV消费时被人砍伤,遂以KTV保安人员未出面制止和事发时段监控录像缺失,KTV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KTV所属的娱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5万余元。7月14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嘉定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娱乐公司赔偿丁先生合计4475.70元。

  20083月26日晚上,丁先生受朋友邀请,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一KTV包房娱乐。期间,有一陌生男子因酒醉误入丁先生所在的包房,与丁先生等人发生争执,后经KTV经理劝说后离去。晚上9点多,丁先生离开包房路过吧台时,遭数名身份不明的歹徒袭击,至其身上多处骨折和刀伤。KTV报警后即将丁先生送入医院救治。警方经调查发现,KTV虽安装了监控录像,但案发当日21时至21时52分期间录像中断。丁先生认为KTV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纸诉状将KTV所属的娱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人民币14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唱歌、喝酒娱乐,其行为已与被告形成商业服务合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庭审中,被告虽然提供了保安服务协议,但该协议并不能反映事发当日的被告已按有关规定配备了专业的保安人员,而且被告陈述原告在被砍伤的这一时间段公司的监控设备突然发生中断。综上,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故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综合考虑原告人身损害的结果并非由于被告提供服务时的行为直接造成、原告本人在KTV包房内酒后的状态等因素,确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通讯员 刘燕枫 新民网 包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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