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员携顾客货款逃逸 法院判商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15:39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董燕静记者江跃中)叶先生将购买彩电的7000元交给该品牌彩电的促销员后,促销员携款逃逸。商家却称该促销员并非商场员工,叶先生拿的收据和提货凭证也并非商场正规单据,因此拒不送货,也拒绝退赔货款。叶先生将商场告到法院,要求退还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800元。日前,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商场归还叶先生7000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商场辩称,叶先生没有到收银台付款,而是将钱交给了促销员,所以商场并没有拿到钱。促销员交给叶先生的商场开票单,其实只是商场内部使用的单据,并非收款和提货凭证。加上袁刚是彩电公司驻商场的促销员,并非商场员工,因此不同意叶先生的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刚虽然是彩电公司驻商场的促销员,但他穿着商场店员的统一服装,在商场内销售彩电。而且叶先生向其交纳彩电价款后,他又开具了盖有“商场内部使用”公章的开票单。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足以认为这一系列行为均是商场的销售行为。法院最后支持原告叶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支持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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