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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娜)47岁的刘女士至今还躺在康复医院。她经过人行横道时与出租车相撞,一度成为植物人。因刘女士颅脑损伤无法讲话,交管部门没有定责。刘女士的家属与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索赔122万余元。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的丈夫说,2006年11月7日下午4点,刘女士在阜内大街附近过人行横道时,被北京市芳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冯先生驾驶的出租车撞伤。事故致使刘女士颅脑损伤无法讲话,也使得交管部门勘察现场后未定责。
事发后,刘女士一度成为植物人,治疗3个月后逐渐恢复,目前仍不能正常认知,经鉴定,刘女士伤残指数为100%,需完全依赖护理。高额的医疗费和未来的伤残护理,令刘女士一家压力很大,与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就赔偿协商未果后,刘女士的丈夫诉至法院,索赔122万余元。
庭审中,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称,对刘女士的伤残表示道歉和同情,表示可在法律范围内承担赔偿,但不认可司机负主责。代理人说,后经鉴定“自行车当事人刘女士应为骑行状态”,所以刘女士骑车横穿人行横道是事故的原因。司机冯先生在庭上说,他由西向东行驶,本来刘女士和他同向,“她并没在人行横道内,我看前方没人,就准备加速,她突然斜插过来,采取制动措施后,她倒在人行横道上,我并没做错什么。”最后,双方表示同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