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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设机关致偷胶人死亡终审获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0:21  海南特区报

  本报讯 日前,由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高进海故意杀人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高进海无罪的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据悉,高进海因自家橡胶树常被人偷割胶水,遂产生报复偷胶人的念头。2004年9月l0日下午6时许,高进海取出短火药枪安装在自家胶园,并装上引信,拉好机关。当晚被害人李文海到高进海橡胶园偷割胶水时触动了火药枪的机关而被打死。海南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高进海提起公诉,海南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提取到的短火药枪等证据,未能形成具有完全排他性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被害人李文海是高进海安装的短火药枪所杀害,高进海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海南检察分院经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指控被告人高进海为报复偷胶人,而在自家橡胶园内安装火药枪,李文海来此触动该枪击发机关,被该火药枪散弹击中致死的事实清楚,公诉机关为证明这一指控,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具有完全排他性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片面分析、采信证据,提出不合理怀疑,宣告被告人高进海无罪是错误的,遂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海南检察分院的抗诉理由充分,决定予以支持,并出庭发表支持抗诉的意见。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审被告人高进海在自家胶园内安装短火药枪,导致了被害人李文海中枪死亡,但高进海安装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危害结果难以控制,击发后能否造成他人死亡是不确定的,判决原审被告人高进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通讯员 王刚 记者 韩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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