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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警察开枪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8:57  春城晚报

  法院认定 警察开枪合法

  官渡法院认为: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成为本案两大争议焦点。

  官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警察法以及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的规定,警察使用武器前提是判明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时方可使用,而不是必须查明有紧急情形的才能使用。本案中,杨炳静等人在实施了暴力违法行为后,没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盘查,而是选择逃跑。杨炳静在逃跑过程中,明知自己实施了暴力违法行为,明知是警察在追击,而且在警察鸣枪警告后,仍然没有停止逃跑接受盘查。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民警作出判断并使用武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家属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官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使用武器的行为违法。本案中,因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警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民警使用武器造成杨炳静死亡的后果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家属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于是,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家属质疑 民警违法开枪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针对警方的调查,杨炳静的家属提出了质疑:警察赶到现场时,在根本没有搞清楚案情的情况下,拿出枪来就射击。杨炳静见到警车警灯闪烁,出于本能逃跑,况且,当时逃跑的人不仅是杨炳静1人,逃跑的人多达20多个,警察为何要射击杨炳静?此外,杨炳静并没有威胁到追赶警察的生命,而警察当时尚未弄清楚杨炳静是否是犯有重大刑事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警察连续开枪射击。而从警方现场勘察可以看出:开枪民警在开第三枪时,并不是朝天鸣枪,这是因为第三枪是射击在一玻璃门上,被击中的玻璃门上留下一子弹孔,弹孔距地面161厘米,而杨炳静身高是160多厘米,这说明警察并不是朝天鸣枪,而是直接射击杨炳静的头部。由此,家属有理由推断民警开的前两枪都是直接射击杨炳静的。就在民警第三枪没有击中杨炳静时,警察又开了第四枪,子弹正好击中杨炳静的头部,这是铁的事实。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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