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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公共通道被卖给个人 他人需交买路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9:34  台海网

  台海网8月7日讯 (海都报记者 郑建彬实习生 郑薇)买了一套临街的二楼房子开宾馆,却发现楼梯通道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我之前交了一笔钱,以为是楼梯的公摊费用,没想到竟是‘买路钱’”。昨日,福州长乐的李先生说,为讨回正常的楼梯使用权,他已经打了多年官司,“判决已经下来,但事情至今没有解决。”

  二楼买房开宾馆 交近3万“买路钱”

  李先生买的这套房位于长乐市区郑和小区二期18号楼二层。记者昨日看到,他已经把房子用来开宾馆,进出宾馆只有一道楼梯,楼梯止于二楼。宾馆对面是一家足按店。

  李先生说,他2002年买下这套房,足按店所在的房子,则是一位邹姓女士2001年买的,“买房时,开发商让我多付2.75万元,说是楼梯的费用,当时我以为是楼梯通道的公摊,就交了。”

  李先生说,后来他才知道,2.75万元并不是公摊费用,而是“买路钱”。他说,他看到邹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此前,开发商已把通往宾馆的唯一楼梯通道卖给了邹女士。邹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还表明,李先生这边需交给邹女士2.75万元,才能取得楼梯的使用权,这笔钱已由开发商早些时候代交。而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李先生一次性补偿2.75万元给邹女士(已由开发商代交),以取得楼梯间的使用权。

  “楼梯应该属于公共通道,开发商怎么能卖给个人?”之后,李先生觉得不对劲,便开始了长达数年的诉讼———状告发给邹女士房产证的长乐市政府,并追加楼盘开发商———长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邹女士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发给邹女士的房产证。

  房子规划审批时 该楼梯属公共通道

  今年4月,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长乐市政府当初发给邹女士房产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房产证。“判决对焦点问题:这一楼梯通道到底是不是公用通道,没有定论。”李先生说。

  据悉,由于该楼梯通道归属上的争议,李先生和邹女士两家至今都未办妥产权证。

  昨日,记者来到长乐市建设局,长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叫许腾云,他现在的职务是长乐市建设局副局长。他表示,他是2004年才接任公司经理职务的,已多次去调解李、邹两家的纠纷。他表示,长乐市建设局已依照省高院判决,撤销了邹女士的房产证。

  他还表示,由于他兼任长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方便介入事情的进一步解决。目前长乐市建设局已成立由建设局纪检书记牵头的工作组,准备尽力解决纠纷的焦点:该楼梯通道到底是不是公共通道,“如果确定是公共通道,开发商不能卖给私人。”但目前结论还没出来。

  昨日,记者还走访了长乐市规划局,该局综合科一名工作人员说,在此之前,法院已找过该局了解有关情况,“当初该房子规划审批时,该楼梯的属性是公共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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