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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着抢来的40元钱,4个少年面面相觑,谁也不接。他们都担心,将来案发,谁接钱谁就是主犯,判刑重。
8月7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4个“胆小鬼”均为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年不等。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左世友 刘红欣 实习生 郑海峰
今年尚不满18岁的赵刚、刘成、王龙均为新郑市人。
2007年11月4日下午,3人商量着“弄俩钱花花”,便相约去附近的新郑市云鹤食品厂抢劫。待天黑后,刘成、王龙先行到达云鹤食品厂,赵刚则带了个帮手周强随后赶来。
在该食品厂上班的高帆下班回家,几个人便抓住高帆,威胁其掏出钱包。几人见高帆磨蹭,王龙、刘成上去便踹其两脚,身体颇为强壮的周强则用手卡住高帆的脖子。
随后,高帆拿出40元钱递了过来。不料,望着眼前的40元钱,4人面面相觑,谁也不接。他们后来交代,当时都在担心,将来案发谁接钱谁就是主犯,判刑重。最终,高帆将钱扔到地上转身离去。
等到高帆走远了,4人才从地上把钱捡起来,每人分赃10元。时间不长,他们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昨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刚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刘成、王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三人各处罚金1000元;以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周强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00元。
主审法官介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参与的行为越多,成为主犯的可能性越大,在本案中,4人积极参与,均为主犯。
(因本案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