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本报讯 (新都法 记者 杜雯)一家公司的员工盗窃公司万元财产。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新都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兵(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兵原是成都一家工具公司的合同工。2007年10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兵路过厂里的数控车间时,翻窗入室进入车间的配套库,盗走价值17198元的合金刀片16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已有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