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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4.8万元存款被人用假存折冒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 4.8万元存款被人用假存折冒领了,储户认为是银行把关不严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银行却表示是储户自身保管不慎才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储户损失及利息。

  2006年10月4日,林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五四支行开办了一张通存通兑的活期存款账户,并加设了密码。2007年11月26日,林某的账户收到客户的货款15万元。第二天下午,林某到银行提取这笔钱时,发现少了4.8万元。银行核查后发现,林某丢失的这笔存款是在当日上午被人用伪造的存折在中国工商银行罗源县支行东门储蓄所取走的。

  林某立即与银行交涉,认为东门储蓄所疏于审查取款人所持存折的真伪,没有尽到为存款人保密、保障等义务,构成违约,银行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银行付款时,应审查权利主张人的权利凭证是否真实、密码是否正确。但银行没有负担起鉴别存折真伪的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即损失额的60%。而林某对密码保管未尽足够的谨慎之责,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损失额的40%。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存折和密码的持有人,虽然对自己的账户包括密码的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这笔存款被他人取走,关键是因为银行未能识别存折的真伪所致。遂判决中国工商银行福州五四支行负全责,赔偿林某存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

  福州中院主审法官认为,根据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一定金额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这里的“审核”指的是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

  此外,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防范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注意义务。如果银行设置的安全防范设备能够识别存折的真伪,即使银行或储户无意中泄露了密码,他们也无法利用知晓的密码通过伪造的存折冒领存款。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不能提供专业设备或具有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对存折真伪作出识别,这是银行的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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