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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员工故意踩他人照片被判赔1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3日07:46  华龙网-重庆商报
广告公司员工故意踩他人照片被判赔1500元
可可(化名)在提起诉讼时展示自己的艺术照和被制成的广告记者 唐浩 摄

  自己的艺术照,竟然被人制成广告,挂在服装门市外当海报。去年10月,当江北女白领可可(化名)前去与对方协商,希望能撤下该海报时,制作方竟当面踩踏可可的照片,随后,可可将服装门面老板和广告制作方告上法院,索赔3万余元。昨日,江北法院判决,2被告共同赔偿可可1000元,此外,因广告方踩踏可可照片,还将赔偿1500元。

  艺术靓照被人用作广告

  可可今年24岁,在我市某设计公司任高管,她个子高挑,皮肤白皙,是个时尚的美女。

  2004年10月6日,在可可20岁生日来临之际,她到解放碑某影楼拍了一套艺术照,留作纪念。然而,去年10月24日,她的朋友发现这套艺术照中的一张照片被贴在江北区大石坝一服装城卖场中。可可说,她赶到现场后发现,她穿牛仔服的那张艺术照,被贴在店外。她拿出影集进行对照,确认两张照片完全一样。

  上门理论双方发生纠纷

  “你们这是侵权。”可可当即拍下证据,找到该店老板问明缘由。该店老板蓝先生称,该海报是他花7元/平方米,在渝北区钦洪广告材料经营部制作的,张贴在门市外用于招揽生意。

  第二天,可可找到该广告公司交涉。该广告公司员工孔某开始认可照片是他们从网络上下载后制作的,随后矢口否认。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孔某竟将可可的照片踩于脚下,双方为此再次争吵起来,几天后,可可将服装城老板和广告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二被告道歉,并索赔3万元。

  盗用照片被判赔1000元

  庭审时,两被告互推责任。蓝先生辩称,他使用可可的照片属实,但海报是钦洪广告材料经营部制作的,所以不承担赔偿。

  钦洪广告材料经营部辩称,制作海报的照片是由蓝先生提供,且他们并没有踩踏可可的照片,故不应承担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钦洪广告材料经营部在庭审中的辩解,前后几次反复,难以采信,而蓝与可可的证词可以证明,广告是由钦洪广告材料经营部制作的,且孔某踩踏了可可的照片。法院判决,由蓝与钦洪广告材料经营部共同承担赔偿可可1000元精神损失费,此外,因钦洪广告材料经营部有员工踩踏可可照片,再赔偿1500元精神损失费。

  判决后,双方未当场表示上诉。蓝先生事后告诉记者,既然侵权了就要赔偿,这次就当吸取教训。

  记者 钟臻 实习生 龚海蓉 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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