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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要求领失窃车前先付6万元奖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8日01:32  华龙网-重庆晚报
警方要求领失窃车前先付6万元奖金(图)
孙先生的帕杰罗就藏在这辆货车上孙先生供图

警方要求领失窃车前先付6万元奖金(图)
成都警方出具的“奖金”收据 记者 冉文 摄

  本报讯 失窃爱车3天后就找回,失主孙先生为了领回车,先垫付了6万余元“追回被盗车奖金”。

  孙先生的车是一辆三菱帕杰罗越野车。8月31日凌晨,这辆购买于2006年2月的车在高新区劲力酒店附近路边被盗,孙先生立即报了案。

  9月2日,成都双流县一个姓李的民警给孙先生打来电话,称他的车找到了。

  当地警方介绍,2日凌晨,双流县民警巡逻中发现一辆“川V05531”的货车。见有民警,车上3人弃车逃逸。民警随后在货车车厢内发现孙失窃的帕杰罗,并在帕杰罗内找到孙的名片。

  3日凌晨5时许,孙先生从重庆出发赶到成都,准备将爱车带回,不想没有这么简单——当地警方明确告知: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要想领车,须先支付车辆盗抢险保险款的20%作为追回被盗车辆的奖金。

  按照这一比例计算,孙须支付6.17万元。对方告知,这笔钱由孙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次日,孙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也认可,双方协商:“奖金”由孙先垫付。

  在网上,记者找了被成都警方作为依据的有关文件: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5日,孙再次赶往成都双流县。垫付了奖金后,孙顺利领到爱车及一张盖有“双流县公安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上面写着:追回被盗车奖金,金额6.17万元。

  不过,这一比例是按照该车新车价格计算的,与有关规定“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稍有出入。记者随后联系上负责该案处理的双流县公安局李姓民警。李并未对此进行解释。

  目前,孙先生的爱车因车门锁、点火开关上下盖被严重损坏,正在修车行维修。

  记者 涂静 实习生 戴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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