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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9日05:05  大河网

  ■ 获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败诉

  今年8月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对此作出界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上海铁路公安处查处胡飞的地点不在上述范围内,属处罚主体不合格。

  同时,胡飞讲出卖票原因后,该情节是否属实决定了其行为的情节轻重,甚至是决定了其加价出让火车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铁路客票定性。上海铁路公安处在没有予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其作为“黄牛党”进行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官认为,铁路公安机关在查处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行为时,不但要适用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更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适用。即使认定胡飞的行为属于倒卖车票,其行为也是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上海铁路公安处进行拘留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官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即便胡飞有违法行为,上海铁路公安处应当收缴的是火车票,之后予以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而不是收缴火车票的退票款,被告收缴退票款98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确认违法予以撤销。

  同时赔偿胡飞各种损失496.55元,退还收缴胡飞的票款98元。

  ■ 专家评点

  卖一张也算倒票?

  法律规定不明确

  每年的寒暑假放假前夕,总会有很多学生替同学去购买火车票,这些学生按秩序排队买票,很辛苦,赚点跑腿费之类的小钱,几乎没什么危害性可言。

  不过,郑州铁路公安处曾提醒,替同学购买火车票后加钱出售,依然可能遭遇“黄牛党”一样的处罚。

  正在攻读行政法博士的郑州大学教师、行政诉讼法律诊所负责人王红建分析,胡飞的经历,每一个人都可能遭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是缘于立法的不完善。

  比如,4部委虽然作出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规定对车票销售的金额和份数没有规定,何为营利、赚多少钱算营利?就如胡飞的经历,加一块钱、卖一张也算“黄牛党”?胡飞更非以此为生。

  “这对于广大乘客来讲也是不公平的。”王红建还对火车票退票制度提出了质疑,按照2006年的规定,退票要收取20%的手续费。

  王红建认为,买了票后无法成行很多人都会碰到,铁路方面收取这么高的退票费显然不合理。尤其是在学生开学放假或者春运期间,铁路方面随时都可以将旅客退票以原价卖出。

  王红建呼吁,国家应出台一个火车票买卖退票细则,对在一天之前退票或者特殊季节退票,实行全额退款。他还建议,在该细则没能出台之前,乘客若想避免损失,可以平价转让火车票,这样,公安机关是不会管的。

  ■ 相关链接

  国家发改委

  曾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

  早在今年上半年,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就曾上书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退票费政策。董正伟的建议申请书还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

  今年7月3日,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的回函。在回函中,国家发改委首次明确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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