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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杀妻后制造抢车杀人假象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9日11:19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桂林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桂林市雁山区公安分局民警蒋彤杀妻一案,于9月8日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蒋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68740元。

  蒋彤现年40岁,原为桂林市雁山区公安分局的民警。2006年12月,蒋彤与被害人粟某登记结婚后,经常因钱财和生活琐事吵架,导致感情不和,蒋彤即预谋杀妻。

  2007年8月16日17时左右,蒋彤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卡刀、绳子、纱手套、三唑仑、饮料等作案工具,骗妻外出游泳,然后驾车将她骗至灵川县九屋乡月亮湾山庄。当晚8时左右,蒋彤将麻醉药物“三唑仑”注入事先准备好的饮料,让妻子喝下,随后驾车返回桂林。途中,蒋彤停车行凶,用手掐、绳子勒妻子粟某的颈部,并用绳子将粟某的手脚捆绑,为“万无一失”,竟还用卡刀朝脖子连捅两刀,将妻子粟某杀死。

  事发后,蒋彤将粟某尸体丢弃于雁山区草坪乡公路的草丛中。为干扰破案,他还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刑侦知识,不仅砍树枝遮盖伪装弃尸地点,还将车开至平乐县沙子镇后,才将车和作案工具一并丢弃。此后,为制造抢车杀人的假象,蒋彤还在被捕前,用事先准备的三张神州行手机卡多次拨打粟某的手机。为制造粟某活着的假象,案发当晚及次日上午,蒋彤又分别用自己的手机卡、神州行手机卡、桂林某酒店的电话拨打粟某的手机,以转移侦查视线。然而,蒋彤的做法并没有迷住侦查人员的“火眼金睛”,2006年8月17日晚(编者注:原文如此,疑为2007年),蒋彤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蒋彤杀害粟某,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蒋彤身为公安干警,知法犯法,手段残忍,依法应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余作才 莫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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