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派出所民警贪污受贿获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0日01:11  生活新报

  “我错了,我认罪悔过。”昔日,他们身为派出所警察和巡防人员,由于工作表现突出曾受到表彰;如今他们却因利用查处吸毒、卖淫嫖娼案件的便利贪污、受贿沦落为“阶下囚”。昨日上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里,在法警的押解下,当两人坐上法庭的被告席时,面对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他们才最终醒悟后悔莫及。

  “回扣”4万

  被告人徐刚,石林县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保安公司民警(原长青派出所治安民警);被告人刘作超,四川省南部县人,原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长青派出所巡防人员。官渡区检察院查明:被告人徐刚在昆明市公安局工作期间,于2007年3月11日,利用其负责查处吸毒、卖淫嫖娼案件的便利条件,在办理张某、刘某某吸毒案件过程中,指使该派出所巡防人员刘作超(本案另一被告人)收取张某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后,没有依法入账,私自将该笔款项侵吞。同年4月2日办理王某某嫖娼、4月5日办理杨某某卖淫案件过程中,指使刘作超收取二人的罚款人民币各5000元后,没有依法入账,私自将该笔款项侵吞。同年7月22日,徐刚在办理胡某某卖淫案件过程中,指使刘作超收取胡某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保证金2000元后,只将其中2500元入账,私自将其余4500元侵吞。

  同时,检查机关还依法查明,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刚利用其负责查处卖淫嫖娼案件的职务之便,在对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病体检过程中,多次收受云南两家民营医院体检费回扣共计人民币4万元。基于以上所查明的事实,官渡区检察院认为,徐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查处吸毒、卖淫嫖娼案件的职务之便,指使巡防人员刘作超贪污罚没款共计24500元,收受贿赂共计4万元。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7月9日,官渡区检察院以徐刚、刘作超涉嫌“贪污、受贿罪”向官渡区法院提起公诉。

  请求轻判

  “我们自愿认罪。”在昨日的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所公诉的罪状,两被告均没有意见。在法庭的辩论中,针对公诉机关讼诉的两被告在职期间送卖淫、嫖娼人员到医院进行强制性病体检人次时。刘作超说,按照相关的规定, “作为巡防人员,我们的职责是协助民警办案,在做完笔录后,我们只是负责收一下钱,收钱后是否依法入账我们不是很清楚。”刘作超辩称,本案中他只是起到协助作用,并不构成共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主观上是想把工作做好,在追求上进的时候,不惜采用了违法的手段。”庭审中,为请求法院宽处被告人,被告辩护人还向法院出示了被告人之前工作的相关获奖证书。被告辩护人称,“回扣”返回是部分医院多年形成的惯例,如果医院没有打开这样的方便之门,就不可能导致被告人受贿。在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此案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都比较好,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如实查清案件的事实。被告人在受贿罪名的方面属于自首的行为,希望在受贿罪名的量刑上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就被告方的辩解,公诉机关称,在办理案件中,徐刚已经知道罚款的金额,而且没有如实上报,被告人犯罪的主观目的性是十分明确的,从这些方面看被告人不完全是为了办好案件。医院是营利机构,派出所不应该是医院最大的财源。被告在送犯罪嫌疑人到医院进行体检时,没有抵御住医院“回扣”的诱惑。在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时,被告只交代了贪污的事实,并没有如实交代受贿的事实。

  两犯获刑

  经过审理,官渡区法院认为,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讼诉机关讼诉的事实是一致的,两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犯罪事实清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贪污、受贿罪”罪名成立。在庭审中,两被告均自愿认罪,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应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徐刚起主要作用,而刘作超协助其犯罪行为的完成,构成从犯。昨日经过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徐刚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刘作超,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两年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熊波 文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更多关于 民警 受审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