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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的杨炼培律师认为,事件中这些网站已经侵犯了程同学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事件中这些网站在没有经得照片主人的同意下将照片在公开传播,虽然这些转载的网站没有对浏览这些照片进行收费盈利,但转载过程中,通过点击率的增加,可以吸引广告从而盈利,这也属于用于商业目的。
事件中,恶搞者给程同学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部分网站在照片主人要求撤下照片后仍然没有行动,因此,受害方不但肖像权被侵犯,还可以追讨精神赔偿。
杨律师称,目前遇到这类案件的时候,受害人应当及时保存相关的网页作为证据。同时可通过正当渠道将自己的立场、要求向网站提出,要求撤下照片、消除负面影响等,甚至可以去发律师函。如果对方仍然不回应,则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对于程同学来讲,如果转载的网站达到数十个,也需要到全国各地确立诉讼的身份和起诉对象,这会面临立案成本高和花费时间长的问题,目前来讲还没有其他好办法了。”
纵深
恶搞:被忽略的网络暴力
谈起网络暴力,大家把矛头纷纷对准了“人肉搜索”,但却难觅“恶搞”的身影。新华网“你认为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调查中,恶搞并不在列。
与直接暴露真实姓名的人肉搜索相比,恶搞往往通过对传播对象的改头换面,大多没有进行指名道姓的攻击。然而,从恶搞电影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到被网友安在各式各样图片PS头像的“网络小胖”,再到央视新闻联播小女孩的“很黄很暴力”,恶搞对象已经从现象等抽象的事物,逐渐扩展到对个人的嘲讽。
对此,杨炼培律师等几位专家分析,恶搞主要利用网民猎奇心理,但是网络的法律意识却没有跟上。如果是网络小胖那种情况,当事人觉得不以为然,也没有多大问题。但像小程那样比较在意的,心灵因此受到伤害,某些网友的言语甚至可能触犯了道德底线,这时网站就应该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然而小程给转载的网站多次提出删帖的要求,一些网站却没有任何反应,这显示出某些网络建设者的法律意识还滞后。“这种氛围在网络上没有形成,就导致个人一旦受侵害后陷入多头诉讼、无力应付的困局。”
建议 对恶搞应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在我国,恶搞并有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大多情况下由当事人以民法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进行主张。
针对“央视黄暴恶搞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年初曾表示,对网络“恶搞”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阎晓宏称,有一些“恶搞”行为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或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恶搞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一些新生事物,法律有时是滞后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很多国家都在考虑如何规范‘恶搞’行为,立法者未必不想对‘恶搞’立法,可能只是还没有想到如何立法;因为对于‘恶搞’而言,不可否认有其积极的一面,例如‘恶搞’一些政府机关的不良现象和风气,虽然网友的行为有些过了,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监督和批评的效果”。所以,“对‘恶搞’抽象的行为,应该宽容些;但对‘恶搞’具体个人的行为应该严格些,因为网络往往会放大侵权造成的伤害”。
龙卫球表示,法律不是万能的,民法也无法规范所有的行为;他提出,对“恶搞”可以谨慎引入行政法,“就像在公共场所通过行政管制禁止抽烟一样,但一定要慎用,以防止与公民自由权相抵触”。
专题撰文:本报记者谢庆裕 统筹:张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