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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朱燕)雨天赶路的孟小姐因走进自行车道,与骑电动车的杨女士发生碰撞,致杨女士摔伤。交通部门认定行人孟小姐负全责。昨日,东城法院判决孟小姐赔偿杨女士医疗费等5000余元。孟小姐表示“考虑上诉。”这是北京首例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索赔案。
2008年5月3日中午11时许,杨女士驾驶电动车在陆军总院西门口与自南向北步行的孟小姐相撞后,摔倒在地。经诊断头皮裂伤,疑脑震荡,病休一个多月。经交管部门认定,孟小姐负全责。后杨女士起诉到法院,索赔医药费等5000余元。
庭审时,孟小姐说,事发当日,因行走的便道上有人,打伞不方便,自己才进入自行车道内行走。此次事故发生是由于便道狭窄,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也没有按铃警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不同意全额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小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杨女士车速较快及便道狭窄,而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孟小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宣判后,孟小姐表示“考虑上诉”。
- 法官说法
行人侵权需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
主审该案的陈法官表示,电动自行车在法律上被界定为非机动车。根据《民法通则》,行人侵权,就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赔偿。
如果行人违章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行人负全责的情况下,汽车司机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行人进行赔偿。
如果行人违章造成汽车司机受伤,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行人应该对这种损害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