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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武新)今年36岁的李蔚因不满女友王琳(化名)提出分手,竟然驾车将女友撞伤。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蔚有期徒刑4年。
2004年,30岁的王琳通过网络征婚认识了李蔚。时年32岁的李蔚长得很精神,有较高的教育背景,王琳和李蔚谈起了恋爱。经过几次交往,王琳发现李蔚性格有些偏执,于是王琳向李蔚提出了分手。
两人分手后,李蔚经常开车等在王琳家门口,还经常打电话质询王琳“为什么要分手”。
2007年6月6日19时许,王琳和其母在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院内遛狗。早就等候在路旁的李蔚驾驶白色捷达车逆行将王琳撞倒。据目击者回忆,捷达车撞人前“呼”地一声猛加油,将王琳撞得在空中翻了一个跟头,落在路中心线西侧内车道离撞击点四五米处。案发后,李蔚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蔚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击他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李蔚犯罪未遂,且先予执行民事赔偿,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李蔚提出上诉。市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