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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被撞身亡 民政局代为提起公益诉讼(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8:17 CCTV《中国法治报道》
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代为提起公益诉讼(组图)
事故现场

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代为提起公益诉讼(组图)
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流浪汉被撞身亡民政局代为提起公益诉讼(组图)
这位检察院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流浪人员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CCTV《中国法治报道》11月28日播出节目《公益诉讼 民政局为流浪汉讨说法》,以下为节目内容。

  主持人:今年6月在湖北宜昌发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让肇事司机卢明的驾驶生涯走到了终点,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卢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然而事件并没有因法院的最后判决使这一案件得以终结,因为,卢明撞死的是一名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2006年6月6日晚上7点多钟,湖北省宜昌市的卢明,正和几个朋友喝酒吃饭时,他的单位老板打来电话说,有一批建筑用沙子需要连夜运走,接到电话后他不顾自己已经饮酒,就驾驶着自卸货车上路了,晚上8点,当他驾驶着自卸货车行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时,一个意外发生了。

  肇事司机 卢明:当我看到有一点障碍物的时候,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就听到砰的一声,车子好像撞到了什么东西。

  卢明急忙下车观察,发现自己驾驶的自卸货车把一个人给撞了,他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湖北省宜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 刘宏桥:在现场我们看到在这个道路中间,停着一辆蓝色货车,货车的后面大约十几米的路上,躺着一个老头.

  通过勘察现场民警发现,被撞得人已经死亡。

  湖北省宜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 刘宏桥:围绕这个死者的身份问题,我们通过大量走访周围居民、附近居委会、单位,都无法核实这个死者的身份.

  最后,民警通过大量的走访,确认了被撞死的人是经过当地的一名流浪汉。没有人知道他从哪里来,是什么地方人。尽管是这种情况,民警们还是按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将肇事司机卢浩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后移交给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科长 孙延红:发现这是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受害人是一个无名流浪汉,怎么来维护无名流浪汉交通肇事致死的合法权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认真的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分析,检查委员会认为:虽然无法查明无名流浪汉的身份及其直系亲属,法律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无名流浪汉也是一个公民,他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院长 秦长友: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无名流浪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有人出面及时为无名流浪人员进行追责和索赔,以便稳定民事法律关系,避免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违法人因此不当得利造成法律不公。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院长 秦长友:检察机关建议并支持民政部门为无名流浪人员

维权,是宪法精神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彰显了社会的公正,是对流浪人员和他家属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真翻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虽然从当前的法律来看,确实没有明确民政部门代理被救助人追索赔偿的具体规定,但是不能说民政部门维护流浪人员权利于法无据,因此,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果断的给宜昌市民政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宜昌市民政局作为无名流浪汉的原告代理人,对无名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进行追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院长 秦长友: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所以,对流浪人员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是民政局.

  宜昌市民政局本着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负责的态度,对检查机关的检察建议做了积极的回应。

  湖北省宜昌市救助管理站副站长 杨大雄:我们接到民政局的通知以后,我们及时赶到现场收集这个流浪汉的情况,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宜昌市救助管理站在宜昌市民政局的指定下,由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在追究肇事司机卢明刑事责任的同时,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卢明和他工作的建筑沙场赔偿无名流浪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万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科长 孙延红:我们向民政局发出了检查建议书以后,我们主动找到了宜昌市救助管理站,就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

  2006年11月14日,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肇事司机卢明以及他的工作单位建筑沙场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司机卢明和建筑沙场支付事故死亡者--无名流浪汉赔偿款6.2万元。案件宣判后,由民政局将赔偿款以提存方式或专项基金方式存入专门帐户,一旦发现被害人亲属,并得到证实,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赔偿款归还其亲属,如果其亲属五年内未出现,该款即可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科长 孙延红:对于这一笔款的用途,作为检察机关将继续关注,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对这笔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解说:这起公益诉讼案件虽然在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有了最终结果,但是检察机关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明显感觉到在指定无名流浪汉代理人方面法律可操作性不强,而这些法律操作上的问题,还有赖于立法的解决,更需要改革完善我国相关的救助法律制度。

  (记者:春雷 谢侃)

  节目播出时间:每天19:30;次日:7:4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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