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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明星会坐牢吗(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1:45 法制周报
偷拍明星会坐牢吗(组图)

黎明和乐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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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明星会坐牢吗(组图)

吴颜祖与女友


  人怕出名,名人怕偷拍。

  偷拍似乎是娱乐圈流传已久的传统,似乎有小报有音像就有了这个行为。但是,做任何事情都该有个“度”,在香港,“狗仔队”近年来愈变愈像“偷窥狂”了。从去年的舒淇、郑伊健,到今年的黎明和吴彦祖,都相继被“狗仔”偷拍到在家中的私密照片,令星们震怒不已。

  接二连三的偷拍行为引发了香港艺人的集体恐慌,他们与“狗仔”的矛盾又一次升级。为此,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近日向香港立法院提交提案,希望凡是损害被监察者“合理私隐期望”的行为,应列作刑事罪行。如果这一提案获得通过,“狗仔队”的活动将大大受到限制,一些偷拍行动将导致当事人坐牢。而在内地,明星遭偷拍也不是一件稀奇的事,那么内地法律目前对偷拍行为是如何规范的呢?本报记者带着疑问,采访了知名法学博士王飞跃先生。

  [现状] 偷拍并不难

  最新一个偷拍受害者是吴彦祖,以他露肌肉和女友一起被偷拍为封面的八卦杂志卖得很好。而之前有本杂志更是连续两期大篇幅报道黎明和女友乐基儿闺房缠绵的“独家密照”,新闻一出便轰动全港,甚至再版。

  据了解,偷拍其实不难——一台DV搭配高倍率望远镜头,即使在深圳也能够偷拍到香港某

豪宅的情况,黎明就是隔海被偷拍的。有“狗仔”直接表示,找个相同高度的楼层坐着等,艺人回家就很容易松懈,等得久就一定拍得到。

  立法有难度

  针对偷拍盛行的情况, 3月24日,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式向香港立法院提出提案,建议任何进入及逗留于他人住所内,意图观察、偷听或取得个人数据的行为,又或在住所外进行的偷听偷拍,并损害被监察者“合理私隐期望”的行为,应列作刑事罪行。提案专门提到,偷拍艺人的“狗仔”可能会被刑事起诉。

  针对这个建议,一向擅长偷拍的《苹果日报》立刻作出回应,其发言人表示十分关心,担心秘密采访若被刑事化,会制造“不必要及过分严苛”的采访限制,会让媒体失去新闻采访自由和剥夺公众知情权。不过,该提案要正式实施并获得立法院的通过,还需要时间。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那么娱乐媒体的经营将出现问题,而一直以明星花边和绯闻为头条的香港娱乐新闻将改变形态。

  艺人力促立法

  一个月前黎明在屋内与女友乐基儿的亲密行径被传媒偷拍,他一直未有表态,但私底下却非常震怒。据知,心情极差的他考虑了大半个月,终于按捺不住,先后致电及去信演艺人协会投诉及求助。为了维护演艺人利益,演艺人协会于3月26日晚突然召开紧急会议商讨,会后该协会决定在圈中人搜集资料和意见,将调查报告向香港政府呈上,促进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提案立法。香港演艺人协会会长曾志伟表示:“这次修改法律并非仅为艺人,相反是为广大市民做事,艺人仅仅是普通的中国香港市民,他们当然也受到保护,也会支持立法。”

  [反思]

  小心翼翼、怀着特定的目的,需要专门的工具,由某些人专门从事的冒险行为,是昔日偷拍给人们留下的印象。而现如今,偷拍行为在娱乐圈中大肆泛滥,虽然内地娱记的偷拍行为和香港“狗仔队”不能同日而语,但不少明星仍发出呼吁立法规范的声音。曾屡次遭遇偷拍的内地女星范冰冰的经纪人张小姐就表示,立法打击偷拍很有必要,希望内地也能出台这样一条法律。那么,内地法律目前对偷拍行为究竟是如何规范的呢?记者为此采访了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王飞跃。

  最重处罚是治安拘留

  记者:内地法律目前对偷拍行为是如何规范的?最重的处罚是什么?

  王飞跃: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偷拍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最重的处罚是治安拘留。

  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将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根据法定原则,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目前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偷拍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拍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情节严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的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偷拍者的刑事责任。

  公众人物仍享有隐私权

  记者:您对“狗仔队”的做法如何看待?

  王飞跃:对“狗仔队”的这些做法,我表示反对。我认为作为媒体工作者,不能一味迎合社会某些人的低级趣味,特别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吸引受众。影视明星、政府官员等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较之普通民众,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公众人物仍然享有隐私权。以侵犯他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隐私权的方式来扩大影响、增加收益,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应在制裁强度上体现差别

  记者:内地近年是否出现过类似案例,有无判刑的例子?近年立法是否涉及到这些问题?

  王飞跃:据我所知,目前内地还没有因为偷拍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不过我认为,偷拍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的,应当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以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已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录音、摄像技术的普及以及越来越发达的信息传播渠道,隐私一定程度上更易被探知并容易造成很大影响。如果对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予以刑罚处罚,因为法律空白而导致严重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一般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受到基本相同的处罚,没有在法律制裁强度上体现差别,就无法体现法律制裁手段的层阶性。我国近几年有将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犯罪化的议案,相信不久的将来,相应的法律规定会相继出台。

  本报记者 杨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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