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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将广场租给个人 市民跳舞也被收费(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4日13:51  大江网-新法制报
永丰县城欧阳修广场各个经营性摊点前围聚着不少人。 永丰县城欧阳修广场各个经营性摊点前围聚着不少人。

  6月23日,吉安市永丰县欧阳修广场。

  晚八点的广场霓虹灯下,人头攒动。

  一个小时舞蹈跳下来,苏阿姨已是汗涔满面,她们正在精心排练一支舞蹈,准备参加县老年体协举办的建党90周年活动。

  虽然时间已过去了两个月,但谈起跳广场舞被收占道经营费和卫生费一事,还是让苏阿姨无法释怀。

  4月,正在舞队中领舞的苏阿姨被一个自称叫朱永平的人叫到一边。朱永平说,广场是他花几万元承租下来的,由其管理经营。在这里跳舞,需要按年缴纳场地费1200元(占道经营费、卫生费)。

  广场健身还要交场地费?对此,苏阿姨和朋友们觉得很荒谬。起初,她并不在意,但朱永平就交费一事一次次找上门来,态度也由从最初的告知逐渐变为威胁和警告:“明天晚上再不交钱的话,我就来搬(走)音响(设备)。”苏阿姨和舞队的其他人据理力争:“收钱要有依据,你说你承租了,你拿合同给我们看看。”

  朱永平不愿拿出合同,只是强调说:“我交了钱,承包了广场,你们就要交钱给我。”

  第二天,苏阿姨等人向永丰县信访办反映情况后,前往县城管大队询问情况。

  在城管大队,他们得到的消息是,朱永平确实是广场承租人。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建议他们适当交一些费用。

  尽管随后朱永平主动将费用由1200元/年降为800元/年,苏阿姨等人仍表示拒绝。

  苏阿姨说,如今,全国各地都在推广广场舞,广场舞热带动众多市民加入健身行列,深圳等地政府更是免费向市民提供场地和音响设备。“供市民娱乐休闲的广场怎么能承包给个人?”

  另一舞队的发起人刘先生在一曲舞毕的间隙告诉新法制报记者,他们已经在上个月缴纳了一年的费用(1800元)。刘先生说,音响设备是自己的,电是从广场接的,往年只是每年收取600元电费,今年另交了1200元的占道经营费和卫生费。

  广场摆摊须和承租人谈价钱

  在欧阳修广场各角落场地,垂钓、抓玩、买卖塑料玩具的10多个各类经营性摊点围聚着不少人,占据广场大块面积的儿童车出租项目内,孩童们笑闹声一片。

  摊主们说,他们都交了费,在与朱某谈价后,各交了180元~300元/月不等的摊点费,钱按月交。朱永平曾建议摊主们按季度交或是半年一交。“我打算来这摆摊的时候就听人说广场是出租出去的,所以就主动找到朱永平询问摊点费的事情。”摊主廖小姐说,朱永平每晚都会到广场上巡视,如果发现没有事先交费摆摊的话,就会告知对方不能在广场摆摊。

  一年3800元是广场上童车出租摊点的“场地价”,经营该项目的汪先生称,他与朱永平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合同,交钱后,朱永平给了他一张收条,落款是其本人的名字。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张先生在与广场相隔一条马路的商铺地段开了一家溜冰鞋出租店,已开了5年,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也频频遭遇朱永平的“交费通知”。

  “广场一直都是出租出去的,承租者换了几批,以前没向我们收费。”张先生打趣说,“我租店面开店,溜冰鞋出租出去,要交占道经营费、卫生费,那开鞋店的人鞋子卖出去走在路上,是不是也有人找上门来收费?”

  “与政府签了合同有权收费”

  广场被承租,承租人利用管理广场的“权限”收费一事,在当地引发颇多争论。

  在当地论坛上,网友“有话就说”怒称:中心广场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的,系公共资源,公众有权免费享受,岂有缴费的道理?如此推理,百姓在街头散步也要收费?

  更有网友质疑:背后到底存在怎么样的交易?

  6月23日,在欧阳修广场管理处的外墙上,新法制报记者找到了承租人朱永平的联系方式。

  在电话里,朱永平表示,其与永丰县环卫所、城管大队和市政所三家单位签订了承包欧阳修广场3年经营管理权的合同,所以有权向经营者收取占道经营费。舞队平时向队员收费,存在经营行为,所以他按有关条例收取占道经营费。

  对于这个说法,苏阿姨反驳道,舞队是许多素不相识的人为了共同的跳舞爱好组建的,多为离退休年龄的妇女们,以健身为主。去年,几个领头人凑钱买了音响设备,并在广场隔壁小区租了个柴火间存放音响,队员自觉缴纳几元电费。

  苏阿姨告诉记者,舞队30人左右,平日常有一些市民跟着舞队跳舞,但从不缴费,队里也没向她们收钱。再说,即使要收取占道经营费,也应该由城管来收。

  城管称出租是“以广场养广场”

  6月24日,永丰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陈勤生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居民反映朱永平强制收费一说法并不存在,朱永平只是告知,并没有采取强制行为。

  陈勤生介绍说,广场自2006年建成后成为市民散步、休闲、健身的好去处。但是由于人流量大,广场卫生状况堪忧、设施损坏严重、争执事故频发。将广场承租给私人,是为有专门人员对广场进行管理。

  去年8月,就承租事宜,县环卫所、城管大队和市政所三家单位联合(甲方)与朱永平(乙方)签订协议书。

  记者在陈勤生提供的一份《县城欧阳修广场租赁与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显示,朱永平每年给三家单位1.5万元租赁费,负责欧阳修广场的维护与管理,日期从2010年8月11日到2013年7月31日。

  《协议书》对乙方提出了长达十项的工作要求。从广场全天候保洁和市政、园林设施看护等管理方面,对承租人均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

  关于收费问题,陈勤生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性的项目占用了国家公共资源,可收取占道经营费,永丰县收取占道经营费也获得了县物价部门批准文件,以占道费名目收取的费用入财政后,财政会将这笔前转入专有账户进行款项回拨,实行专款专用。对广场经营性项目收取占道经营费是为达到“以广场养广场”的目的。

  但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协议书》制定的“其他约定事项”第一条明确约定:“乙方必须(在)满足广大居民休闲、娱乐的情况下,开展一些商业性娱乐活动。”

  对此,市民质疑,“满足广大居民休闲、娱乐的情况下”具体指什么?跳舞健身怎么就算经营活动?即便是收取占道经营费,为什么是承租人朱永平来收取,并且还收卫生费,他有什么执法权?

  针对市民的质疑,永丰县城管大队负责人认为,既然朱永平承包了广场,就有相应的权力。

  然而,陈勤生在6月24日接受采访时向新法制报记者表示,经营性项目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对广场环境造成保洁压力,所以会收取一定数额的卫生费。对广场有明确的保洁要求外,市政设施遭到偷盗或者损坏,朱永平都需要及时报给城管大队,他的职责是在报告,收费、执法均则由城管大队实行。

  商贩向个人交费实属“无效”

  对朱某以个人名义收取占道经营费与卫生费、开出收据以及涉及数额多少,陈勤生称自己并不知情。他表示,在广场上允许摆摊设点是为方便到广场上休闲的群众,但是个体经营者必须前往城管大队申请后,获得允许并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人流量少的地段按0.2元/平方米收取,人流量多的地段按0.5元/平方米收取)缴纳占道经营费后才可进行经营性活动。

  陈勤生告知说,经营性摊点以及部分广场舞队向朱某个人缴纳了费用的,实为无效,均为未经审批先占道,城管大队一旦发现将处以罚款。陈勤生同时还表示,至今为止,未有一位商贩前来城管大队申请报批经营性项目。

  记者反问城管大队为什么一直没有采取取缔行为时,陈勤生称“执法难度大”。

  按照陈勤生的说法,经营性项目允许存在是为占道经营费专款专用于广场维修与管理,而事实上,没有一笔占道经营费由财政发票开取,许多人最多得到一张简单的收条,那么何以达到“以广场养广场”的初衷?

  陈勤生表示,将调查清楚,纠正不良行为,实行整改,严禁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专家称广场租赁合同无效

  尽管陈勤生辩称,广场肯定、百分之百可以承包,他们只是将设施维护承包出去,并没有承包执法权。

  对此,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进光称,欧阳修广场的租赁合同实为无效合同。熊进光提出,休闲广场项目立项的目的是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场地而非开发性项目,又是由政府公共财政资金修建,属于公益性项目,项目建成后自行管理之外只可委托公益机构管理,而不能将管理权移交给私人,否则国家权力极易转为私人追求利益的手段。政府把物业交给社会组织,明确授权与法律根据也是二者缺一不可。另外,政府单位或公益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不能以收费为目的,原则上也不允许经营性摊点的设立与存在。要做到方便百姓休闲消费,设置免租金的摊点、娱乐点则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

  吉安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彭队长在看完《协议书》后同样指出,一般情况下,请人代为管理公共场所,是要付给对方薪酬,而该处是承租方付给政府单位租赁费。这就使得个人在获得租赁权后进行经营性管理,私人就会一切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广场作为公共资源是不应该承包给个人的。

  彭队长补充道,在不影响市容市貌、市民休息的前提下,对广场适度经营,以支付维护管理费用,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但这一政府行为必须通过当地政府单位同意授权,永丰县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还值得商榷和探究。允许经营性项目的前提下,收取占道经营费也必须开具有效财政票据。

  熊进光认为,广场舞属于群众有组织性的娱乐性休闲活动,只要没有收取会员费,组织者从中获得收益,仅以收取的电费等少量费用不足以论定其为经营性行为。而欧阳修广场的修建目的是方便百姓休闲娱乐,应回归项目公益性本身,在执行过程中真正服务于群众百姓。地方财政压力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缓解,而不能以此为由简单地转为经营性管理。熊进光同时指出,朱永平的个人收费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行政权益授意的合法性要求。

  □文/图杨洁记者龚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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