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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人心”应该怎么惩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10:54 云网

  不久前,来穗打工女子廖某骑单车与周女士的私家车相撞,自行车在私家车上划出一道长痕,廖某掏空钱袋总共只有30元零6角,被周女士当场撕碎,日前终于有了处理结果: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当地警方对周某罚款9000元(《新京报》3月2日)。虽然,对这一处理结果,有关专家普遍持赞赏态度:“会让‘人民币受国家保护’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但笔者想问的是,对周某的处罚,除了是保护人民币,还应该保护什么?

  答案无疑十分清楚,诚如当地一位学者指出的:“(周某)撕毁的虽然是人民币,但撕碎的却是别人的心”。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在该事件中,周某所侵害所羞辱的不仅是人民币,更是打工女廖某的人格尊严和体面。

  当然,应该承认,依法保护人民币是必要的,对周某“故意毁损人民币”施以重罚也完全没有什么不妥,但更应该承认的是:与作为物的人民币相比,人本身的尊严和体面才是更为重要更为珍贵的人类价值,而细致、体贴地保护这种价值无疑是法律的理所当然、义不容辞。30元人民币的损毁尚且有9000元的处罚,“人心”的撕碎、羞辱,又该罚多少、赔多少?也许,在这里有人会说,在9000元的重罚中,执法机关应该是考虑到了受辱者的“人心”损害的,但即使事实果真如此,我们面临的尴尬也并不会降低多少——人心的保护、精神的赔偿,何以只能依附于物的保护、罚则中才能体现呢?难道它们不应该成为独立、专门的法律保护、赔偿对象?

  很明显,这里折射出的法律尴尬绝不是孤立的。虽然,在我国,“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列入宪法的基本公民权利,但在具体的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中,对这一权利的救济保护渠道事实上十分匮乏,使之很难得到应有和充分的保护——或者根本缺乏明确的人格保护、精神赔偿条款,或者即使有,相应保护标准、力度也与其所受损害程度往往不成比例,此前著名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仅获精神赔偿74.66元的事实,就是这方面最具讽刺性的反证。

  强者、富者仗势欺人,街头公然羞辱弱者、贫者,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社会风气、人情心态问题,但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这反映的其实也是一个制度、权利问题——法律制度中人格权利保护不足,侵犯“人心”——人格尊严的代价过低的问题;在致力于构建以人为本的

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值得警惕、不容小视。□张贵峰 (湖北 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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