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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9:55 云网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李方平律师近日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受害人的赔偿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执行两个赔偿标准,即“同命不同价”。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事目前正在调研,近期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谁都知道,我国的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在城市和乡村的实际赎买力是有相当区别的。也就是说,在同一起事故中,如果“城里人”和“乡下人”得到相同的赔偿,那么对“城里人”来说也不公平。

  但是,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了一个折中的标准,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

  为什么会形成这种悖论呢?问题就出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上。是这种二元结构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这也不公平,那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其实,相比之下,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各种“二元待遇”要比“同命不同价”更具根本性和普遍性。

  目前,旨在填平城乡“鸿沟”的各项改革正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角也已经吹响———在笔者看来,这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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