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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冷淡与婚内强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0:17 东方网

  吉林一位中年妇女想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可丈夫以工作忙为由极力回避,最后一提到性生活就发火。结婚5年,丈夫与她的性生活不到10次。

  女方在对待性冷淡这种冷暴力时,解决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更多的情感交流,甚至借助医学疗治丈夫的心理问题,以促使其回心转意。如果此路不通,便只能选择解除婚约,追求新的幸福。

  与性冷淡刚好相反的是婚内强奸。前不久,婚内强奸成为争议的热门话题。其实,法律已对强奸有明确规定,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强奸,丈夫没有“豁免权”。而一些反对者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性生活是契约中的基本内容之一。所以,婚内性行为(包括强暴)都不能算强奸罪。有的则认为,如果婚内强奸罪成立,有的妇女会以强奸为由长期拒绝与丈夫过性生活,影响家庭稳定。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关系,但是,婚姻绝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避难所。家庭内违法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追究。夫妻双方有性的义务,但是,没有任何法律给予一方强行获取性行为的权力。夫妻双方要相互理解、配合,才能维持好这个家庭。即便女方长期拒绝性生活,给丈夫也来个冷暴力,丈夫也不能用强暴手段,而应当与女方沟通。如果沟通后对方仍不肯履行义务,可以考虑解除婚姻关系。一个家庭,如果夫妻生活都不能协调,乃至于使一方或者双方都十分痛苦,这样的家庭又何必硬撑下去呢?如果对婚内强奸置若罔闻,则会使越来越多的妻子受到伤害。

  性冷淡是家庭暴力,如果以暴制暴,则属于违法犯罪。这既是保证做人的尊严,也是家庭幸福的基础。当然,婚内强奸确有其特殊性。在审理强奸罪的时候,应当内外有别。既要依照刑法来认定,又要考虑婚姻法的特殊性。如果夫妻间半推半就、赌气使性,以及由于性规律影响而出现的急躁性行为,一律认定强奸,则会天下大乱。婚内强奸最基本的条件应当是女方强烈反对。


作者:谢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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