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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恋”手段来破案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0:13 红网

  据4月9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为破获成都最大一抢劫团伙案,民警陈宇通过QQ认识了与案犯有一定接触的发廊女李青,假装和李青“网恋”。网恋了几天后,陈宇约李青见面,并对她“一见钟情”。随后,陈宇三天两头以洗脚的借口找李青聊天,疯狂“追求”李青。从感情上取得了李青的信任,获取了大量线索,从而一举摧毁了该犯罪团伙。

  警察凭着机智和勇敢,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摧毁犯罪团伙,将之绳之于
法,确实大快人心,得到百姓赞扬,自在情理之中。可是,依靠欺骗女

性感情的行为破案,是否可行,有待斟酌。

  任何人,在法院未明证其罪之前,都是受保护的对象,不得称为罪犯,最多只能叫做犯罪嫌疑人,他(她)的任何权利都不得遭到侵犯。发廊女李青是否犯罪,没有相关报道,不得而知,依照法律,她即使有犯罪嫌疑,其人身权利包括“感情权”都必须得到尊重。现在,大案破了,诚然大快人心,但是,执法人员在破案过程中对李青感情上的伤害该找谁算帐?

  从表面上看来,如此破案,降低了破案成本,提高了破案效率,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可是,让一个无辜的女性承受如此大的感情伤害,甚至造成对执法机关的终身不信任,对

和谐社会的构建能有什么好处?从长期的社会情状分析,其实是把破案成本转移到了文明社会的建设上,加大了道德意识教育的难度,说穿了,是把破案成本转移给了道德教育。

  以谈恋爱为突破口破案,对破案的效率而言,或许有一定帮助,但是,就手段来说,是非法取供。

  我们行事,有一种倾向:重结果而不重过程,以为能达到目的,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能得到理解和支持。这实际是在鼓励人们行事不择手段。社会风气的被破坏,此为罪魁祸首之一。

作者:谢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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