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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列车上拾空瓶就拘留,法理情难容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05:45 新京报

  新华社5月31日报道,湖南省临澧县一位年近六旬的农村老人,在孙女身患白血病后,从长沙回临澧家中凑医药费。回家途中,她在所乘坐的列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竟被怀化铁路公安处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拘留。此番处罚,着实让人难以理解,所以消息甫出,立刻引起批评。一位老太太,只是在车上捡几个空瓶子,怎至于“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情节严重”?显然,这种过度处罚于法、理、情不符。

  首先论法。据称,当地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有两条。一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3项,即“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并且适用“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项;二是“内部通知,从3月1日起,火车上不准捡废品,违者将处以治安拘留”。

  关于第一点,老太太拾荒或许给他人带来不便,但不至于“扰乱公共秩序”,更谈不上“情节严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只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上的秩序,情节较重的才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而所谓的“情节较重”,至少可以理解为在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故意违反乘车纪律和规则,聚众起哄和滋事,造成乘车秩序混乱的情形。说老太太捡拾废瓶子是“情节严重”,显然牵强;至于第二点,按照广铁集团怀化铁路总公司宣传科负责人的解释,这一规定是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内部规定。但是,这种“行业内部通知”并没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其次论理。不可否认,该处罚逻辑相悖。老太太在火车上捡拾了几个废弃的瓶子,无非完成两个动作:一是在火车上走动,二是捡拾瓶子。关于第一点,列车车厢不同于某个企业的生产车间,而是属于公共空间,属于每一位持票上车的乘客。每个乘客都应有在公共场所自由行走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这位老太太。即使是穿行于拥挤的人群,这项权利也不应受到丝毫损害,谁能说一个老妇人在大街上行走是扰乱公共秩序?至于捡拾瓶子,大凡坐过火车的人都知道,列车员经常会收拾走一些旅客喝完饮料的瓶子,这些瓶子通常是当做垃圾处理的。问题在于,列车员捡走垃圾是为了打扫卫生,为什么老太太捡走垃圾便成了“扰乱公共秩序”呢?

  我们的公共秩序不应如此因人而异。

  再次论情。一位年近六旬的老人,不顾旅途劳累和一路颠簸,在车上捡拾几个瓶子,多半是为生活所迫。面对此情此景,那位自称“特派员”的“小分队队员”不但没有丝毫的同情,反而“纵容”老太太捡瓶子。如新华社的报道指出,“特派员”之所以不告知老太太“

铁道部门有不准捡空瓶子的规定”,竟是因为“我们就是不让你知道,好抓你们”。如此“纵容”式执法,以及因为捡拾瓶子就要被剥夺人身自由,这何尝不是在挑战社会道德与伦理底线?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语)。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不可否认,任何法律的规制,莫不以社会道德与基本伦理为蓝本。从法的精神来说,法律是为了约束人,而不是为了惩治人。对社会而言,法律可被信仰也是因为它有向善之心,可以增进并保障民众的幸福自由。正因如此,人有恶的一面,所以法律成为必要;法有善的一面,使法律成为可能。显然,拘留捡瓶者这种有违法、理、情的执法,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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