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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巧俊:向派出所要票据为何遭毒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4:16 江南都市报

  题由:今年6月6日,青县木门店镇农民许俊龙替哥哥去当地派出所讨要罚款票据时,被铐在派出所的院子里,惨遭毒打,一根肋骨被打折。而且,派出所民警拒绝了医务人员将许俊龙送沧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的建议,强行作出治安拘留的决定。(2006年8月18日《燕赵都市报》)

  派出所罚款不开票据是天下人都知道的“习惯动作”,一个农民竟然敢去讨发票,
这不是太岁头上动土?这不,票据没讨到,惨遭了毒打,一根肋骨被打折,还被强行拘留。这种行为显然是滥用强制措施,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典型的执法犯法。

  执法一旦成为一种谋利的手段,公民就会失去应有的尊严。派出所为何要对一个讨发票的农民如此下狠手?因为这位农民讨票据已涉及到他们的经济利益,阻止了他们的“习惯动作”。如果农民许俊龙今天讨到了票据,明天就有更多的农民来索取票据。给许俊龙“颜色”看,是为了“杀一儆百”。看看许俊龙的惨剧,还有谁再敢去派出所讨发票?

  报道说,当地老百姓反映,他们交上钱后,民警都不给罚款票据。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罚了款,索取票据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应有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公安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已经颁布多年了,但为何总是执行不了?罚款连票据都不开,还会上缴财政吗?一位警察说要票据罚款2000元,不要票据罚款200元,为什么要与不要一张票据,罚款就相差10倍?不难想像,派出所罚款不给发票的猫腻,给了票据就必须上缴财政,上缴财政尽管按一定比例返还,但与不开票据百分之百地拥有却是是天壤之别。

  罚款不开票据,会使一些基层执法部门更加胆大妄为,罚款的数额会越来越大。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派出所的罚款权限是“500元以下”,但基层执法机构往往突破这种法定的权限,从报道看,不少罚款都超过了500元,几千元的罚款也是常见的事。所以说,有必要对执法机关罚款权力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应该落实在程序规制上,落实在监督机制上。

  罚款不开票据的“习惯动作”,折射出基层执法的原生态。应该说,这种“习惯动作”是执法经济中执法机关权力异化的“怪胎”,不仅腐化了公权力的公益性,更亵渎了法律的正义。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环境中,决不能让罚款不开票据成为“习惯动作”。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基层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一线执法机构,直接担负着“运送正义”的使命,其执法的优劣决定着整个公安机关的执法生态。如果这些一线执法者罚款不开票据,不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甚至执法犯法,就会极大地损害了警察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也影响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报特约评论员 洪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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