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的“高唐网案”到今年的“王帅案”、“吴保全”案,再到刚刚发生的“山东曹县帖案”……频频发生的网络诽谤案,让很多人认识到法律在适用性上的缺位。日前,本报记者赶赴山东省曹县,见证了发帖人段磊获释及有关部门处理此事的全过程。采访中,记者感受到了曹县有关部门知错就改、快速处理事件的良好工作作风。此外,本报记者还独家采访了案件的各方当事人,以求尽最大可能还原这起网络帖案的真相。
案情峰回路转:有关部门知错就改发帖举报人获释 7人被追责
本报记者 余东明《法人》记者 姜东良 本报实习生 张秀振
闹得沸沸扬扬的“山东曹县帖案”,继7月24日凌晨段磊获释后,又有了最新进展:25日下午,曹县有关部门已对办案机关的7名人员进行问责。
据悉,曹县监察局对县公安局案件审批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公安局作出决定,对案件审核人员和主办人员分别给予警诫一次。县检察院作出决定,对侦查监督案件审核人员和公诉案件承办人员暂停执行职务,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对公诉案件审核人员和侦查监督案件承办人员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今年2月初,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段磊,以《写给省委领导的一封举报信》为题,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和百度贴吧连发6篇帖子。帖子称,山东省曹县庄寨镇镇委书记郭峰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贩毒吸毒卖淫嫖娼。
帖子发布十几天后,获知情况的郭峰向当地警方报案。2月25日,警方将发帖人段磊刑拘。4月4日,曹县人民检察院以帖子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由,批准逮捕段磊,并于7月6日对段磊提起公诉。7月17日,曹县人民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7月24日凌晨,“曹县帖案”态势突然发生“逆转”———曹县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公诉为由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曹县公安局则以不宜羁押为由撤销了该案。因网上发帖涉嫌诽谤镇党委书记而被羁押149天的段磊因此获释。
发帖人段磊:“给我扣的帽子是不是太大”
7月24日凌晨3点20分左右,在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连夜办完释放手续后,记者见到了从看守所出来的段磊。半夜时分在看守所被叫醒的他,看上去略显疲惫。
段磊说,他今年28岁,在山东大学自学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后,在济南一家单位上班,目前是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出事之前,他在这家单位工作还不到2年。
段磊说,当时自己是在叔叔段强(段磊本村的一个叔叔,山东汇银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授意下发的帖子。他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发了几个帖子而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交谈中,段磊的声音特别低沉。对于记者关于帖子真实性的提问,他表示,刚被放出来,脑子很乱,这些事暂时不方便透露,并表示需要两天时间调整一下。
当谈到对此事件的看法时,段磊对记者说:“给我扣的帽子是不是太大?郭峰是乡镇领导,难道就因为一个领导的一点传闻,导致失去许多招商项目?这个说法是否太夸张?真能‘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吗?”
被举报人郭峰:“我是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
在采访段磊的前一天,记者在当地见到了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
郭峰说,2006年12月18日,他从县劳动局局长的岗位调任到庄寨镇任党委书记。2007年初,镇上提出建设林产品交易大市场的计划。曹县本地商人段强获悉后,主动承接该投资项目,并将大市场定位为全国同类市场中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现代化专业市场。
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开发商的资金出现了问题。郭峰认为段强有抽逃资金的嫌疑,就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做了汇报。财政部门也因此停止了划拨剩余的专项资金。郭峰说,段强与他的矛盾因此而起。
郭峰告诉记者,今年2月5日,有朋友告诉他,有人在网上发帖对他进行攻击。他上网查看后“很气愤,心里很烦”。
气愤之余,郭峰找到了法院的人咨询。“因为不知道谁是发帖人,在法院无法立案。”郭峰说,他只好向警方报案。
后来,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了侦查,没过几天就说发帖人找到了,是段磊。
2月10日,当地警方作了《网上诽谤案远程勘验笔录》,先后6次以“曹县、郭峰、博客”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其中3个帖子未标注浏览量,另外3个的浏览量累计为79次。2月25日,警方将段磊刑拘。随后,批捕、公诉、开庭审理等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
郭峰称,这几个月里,除了正常的工作,还要面对质疑、接受调查、回击流言……他感到压力巨大、身心疲惫,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我是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郭峰抱怨道。
办案机关:理解偏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了解到,7月23日晚,曹县公检法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组成了调查组,就此案件连夜分析研究。
深夜,记者得知,调查组认为,公检法机关对该案适用法律在理解上有偏差,段磊虽有网上攻击别人的行为,并对郭峰本人和庄寨镇造成了不良影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宜公诉。公诉机关决定依法撤回起诉,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决定撤案,释放段磊。
在曹县人民法院给段磊的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以下文字:“本院受理后,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曹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上也写着:“我局办理的诽谤案,因不宜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随后,曹县公安局批准曹县看守所于7月24日将段磊释放。
7月24日中午,曹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检法负责人和段磊的父亲、伯父等人举行了座谈,段磊本人没有到场。本报记者也参加了座谈。会上,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及其家属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公检法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办理段磊案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再加上办案人员的理解偏差,最终导致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当天下午,记者采访到了公检法有关负责人。
县法院负责人称,就此案来讲,在立案庭确实出现了把关不严的现象。
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长助理刘健说,法律只是提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到什么程度算是“严重”,法律并没有更多的解释。办案人员因此认为,段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至于为什么后来又撤销了此案,刘健解释说,检委会对案件当事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认识不一,造成理解不一,才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曹县公安局政委李本卿说,就段磊发帖的内容看,主要是认定该诽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时办案警官认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所以就进行了办理。今天作出不宜羁押的决定,也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的“严重”程度,存在认识的不同。
法律界人士:刑法相关规定亟需立法解释
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认为,“曹县帖案”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个问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诽谤罪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舒向新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范畴,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情形,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舒向新认为,段磊的诽谤根本没有达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程度。段磊仅仅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检举权,揭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之处,期待的是能够引起有关机关领导的重视。
也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当务之急应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进行立法解释,明确量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适用法律处置,明确诽谤罪和诽谤行为的区别。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本报曹县(山东)7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