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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男子醉驾碾死两人案如何判决成悬念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12:57  三联生活周刊

  佛山黎景全案:法律的最终悬念

  恶性交通肇事案的定性,一直是困扰法官们的疑难问题。如果定交通肇事罪,难免量刑过轻;如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有以后果定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无论是佛山的黎景全案、南京的张明宝案、杭州的胡斌案还是成都的孙伟铭案,法官们都面临同样的艰难抉择,在沸腾的民意和司法的底限之间,法律的正义究竟应该如何体现?这显然也是法学家们必须直面的问题。

  记者◎王鸿谅

  醉酒与责任

  那辆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撞倒村民李洁霞母子之后迅速调头,又撞上了路边的村治安岗亭,车轮也被路边花地的竹篱笆和石块卡住。村民们围拢过来,拍着紧锁的车门,大声叫喊,试图让司机黎景全下车。但是没用。面包车还是不停地轰着油门,借助持续的动力,挣脱了竹篱笆和石块,也改变了方向,直直朝着人群冲过去,碾过已经被撞倒在地的李洁霞,又碾过了试图阻止它的梁锡全,直到冲进路边的鱼塘被陷住,才彻底停下来。

  终于打开车门的梁景全,跑向已经赶到现场的警车,还坐到了驾驶座上。他被村民和警察一起抓住的时候,呼吸中散发出浓重的酒气。后来的检测证明,黎景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69.91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区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分别是20mg/100ml和80mg/100ml。黎景全的状态,显然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明确规定。但根据醉酒状态,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区别。司法精神病学上的醉酒分类,形成于1935年瑞士学者的研究。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通常用于醉酒的鉴定模式有三种,“单纯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对应的分别是“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黎景全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未查获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不属于病理性醉酒的范畴”,案发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这意味着,他不存在免责的可能。

  被送往医院抢救的李洁霞和梁锡全,都死于车祸当天,时间是2006年9月16日。两人的死因,都是“因巨大钝性暴力撞击,致多脏器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也是黎景全在医院强制醒酒后,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两名死者都与他同村,梁锡全不仅是他的小学同学,还是他最好的朋友。这让他后悔万分,可是他能回想起来的,只有曾经“喝了很多酒”,以后的事情就“都不记得了”。血液酒精含量369.91mg/100ml,如果换算成饮酒量,相当于十余瓶啤酒或1斤多低度白酒。

  车祸当天是周六,黎景全清醒时的大部分时间,其实都和好朋友梁锡全在一起。上午他开着自己的面包车送完货之后,就约了梁锡全和其他几个人到“锦带河”酒楼喝早茶。“锦带河”临近连接佛山南海区和广州的穗盐路,交通便捷,也是黎景全居住的碧华村附近最上档次的酒楼。他们喝了一瓶“白兰地”,一种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成的洋酒,度数在38度到40度之间,相当于中国的普通白酒。

  早茶不过是黎景全这一天频繁饮酒的开始。距离“锦带河”500多米的地方,是村民黄志标的养虾场,那里也是个聚会的地方,黎景全每个月也会去几次,跟人喝酒聊天。早茶后,黎景全自己开车到了虾场,这也是他当天频繁违规驾驶的开始。根据专家推算,只要饮用一杯啤酒,血液酒精浓度就将达到20mg/100ml的酒后标准;而饮用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血液酒精浓度就将达到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虾场里已经聚了一些人在喝酒聊天,黎景全也开始了第二轮喝酒,这次是啤酒。很快就到了中午,午饭地点依旧是“锦带河”,黎景全又是自己开车过去。饭桌上,梁锡全也在,几个人要的还是“白兰地”,两瓶。饭后时间已将近15点,接下来黎景全又开车返回虾场,梁锡全也来了。虾场老板黄志标看到这两人都像是“喝醉了的样子”。梁锡全来了之后就“躺在一张椅子上”,而黎景全停好车后,“继续和别人聊天喝酒”。黎景全自己的记忆就停止在这里。接下来的事情,别人的转述依旧不能唤起他的回忆。

  在虾场村民的见证里,黎景全离开虾场的时间大约是18点50分,走时怒气冲冲。大约在18点30分左右,他和村民梁志能从争吵演变成了打架。黎景全喝完酒之后脾气会变得很暴躁,这点相熟的村民都知道。常有朋友提醒黄志标,不要跟黎景全喝酒,免得出事。因为和黎景全喝酒的时间很少,黄志标并不太在意,不过他也觉得,“阿全酒量真的不太好”。

  发生争执的原因众说纷纭,大量饮酒的黎景全显然吃了亏,两次被推到了水里。他在愤怒追打梁志能的时候,被黄志标和梁锡全劝阻,继而很生气地走向自己的面包车。黄志标远远看到,梁锡全还一路跟过去劝说着。当面包车发动起来的时候,虾场的人有些内心不安,黄志标听到旁边有人念叨,“他这个样子,肯定会出事”。

  故意与过失

  不论是现场取证,还是证人证言,都足以证明黎景全撞死两个人的车祸事实,警方以“交通肇事罪”拘捕了黎景全。而起诉的时候,检方将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2月7日,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虽然辩护律师方卓林始终认为“量刑过重”,但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差别迥异,前者最高不过7年有期徒刑,后者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种生死之别,也使得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罪名的认定变得至关重要。罪刑法定,定罪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主观、客观、主体和客体,而这两罪之间,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这也是法官们在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中面临的最大困惑,尤其是在严重醉酒驾车的情形中,应当如何由客观方面来推定犯罪人的主观方面?

  回到车祸当天,黎景全从虾场出来,由南往北,沿一条刚翻修过的新路一直开大约1公里,就能到家了。这条路北接碧华村,南到穗盐路,村里自己出钱把路面拓宽到9米,只等路面硬化就能全部完工。路的南北两头,各建有一个治安亭,立起了柱子和铁闸,村里人习惯性地叫做“卡位”。和佛山的许多村庄一样,碧华村的许多土地都分租出去,成了大面积的花田和花木基地,来往运货的车辆不断,村里专门安排人在治安岗亭里值班,查看来往车辆。

  9月份的天黑得晚,将近19点天还是很亮,这也是村里人回家吃饭的时间,路上人车往来。在南面治安岗亭当班的杜石军看到黎景全的面包车开了过来,在距离岗亭50米左右的地方,从后面撞到了一辆自行车,骑车的李洁霞和车后座她4岁的儿子当即倒地。但面包车没有停,继续往前开,撞上了卡位的铁闸门,杜石军感觉,“连车速都没变”。车还没停,反而油门轰鸣着调头,朝路对面杜石军站的岗亭撞了过来,还好杜石军闪躲及时,岗亭的护栏都被撞断了,他停在旁边的摩托车也被撞倒。调过头来的面包车,换了方向,由北往南,向来时的路开了过去。杜石军看到,车大约开了十来米,又撞上了路边花地的竹篱笆,车轮被石头和篱笆卡住了,终于停了下来。

  黎景全闹出的动静太大了,不仅路上的村民聚拢过来,在虾场的梁锡全也迅速赶了过来。许多村民试图制止黎景全,陈锦华用力拍着车门,让黎景全下车。梁锡全也大声劝说他“别搞这么多事”。黎景全的车门紧锁,车窗半开,陈锦华看到黎景全转过头来看了他一眼,但车的油门一直轰鸣着,车子也一前一后地挪移着。倒在地上的李洁霞叫着“救命”和“我的儿子”,彭监兴和黄剑涛抱起了地上的男孩送往医院,陈广铿在打电话报警后,和李景超一起试图扶起李洁霞。就在这时候,面包车挣脱了阻碍,朝着李洁霞冲了过来,陈广铿和李景超吓得本能地闪开,车的右后轮碾过了李洁霞。杜石军和几个村民在后面追赶,面包车终于在冲进鱼塘后被陷住,在距离李洁霞40多米远的地方彻底停下。陈锦华至今都觉得心有余悸,如果不是闪躲得快,在车门旁的他很可能也会被撞倒。靠近车头的梁锡全没这么幸运,他被村民发现的时候,正流着血躺在泥地里。

  那么,黎景全的主观方面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从一审和二审判决来看,法院认定,黎景全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不能认定为故意,但之后的一系列行为——逃离现场、不听劝阻、撞向人群等等都具备了主观故意。从法律上来讲,他的后续行为属于“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主观心态已经是间接故意,这样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2死1伤的结果,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分歧与争议

  虽然一审和二审都认定黎景全应该判处死刑,但自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死刑的认定该需要经过更为严谨的复核程序,黎景全的案子同样如此。律师方卓林也在等待最后希望,虽然复核结果目前仍旧没有出来,但他还是觉得“应该有希望”。

  方卓林并不知道,成都孙伟铭案的一审死刑判决出来后第二天,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召开了一场针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会者包括张明楷、陈兴良、赵秉志等数名刑法学界著名学者,以及田祖恩、孙东东等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讨论的核心问题包括:在严重醉酒的情形中,如何由客观方面来推断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否存在转化关系?讨论的主要样本,就是黎景全案。

  法律有自己的严谨逻辑体系,醉酒者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决。按照一位与会专家的说法,“醉酒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是由于其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应当由其自身来承担责任”。那么在这种理论下,对于酒后犯罪中主观方面的判断,“不能单纯根据喝酒是故意还是过失来认定”,主要还是根据“对具体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来判断”。具体说,有四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故意喝酒后故意犯罪,也就是借酒壮胆,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是行为人过失喝酒后故意犯罪,比如酒后强奸,那么也可认定行为人是故意。三是行为人过失喝酒后过失犯罪,那么应该认定为过失。四是行为人故意喝酒,但酒后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了过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还是应该认定行为人为过失犯罪,而不能根据行为人故意喝酒了,就是故意犯罪。

  具体到黎景全案,显然也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黎景全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接下来,当他的车被卡住的时候,村民们上前劝阻,车窗是打开的,这也说明他不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而他调头和加大油门继续行驶的行为,也说明他对外界事物是有认识的,知道被围的处境,并试图离开现场。从受害人李洁霞主要是被车右后侧碾压的情况看,黎景全当时处于调头转弯的过程中,这也说明他对于第一次撞倒李洁霞的位置是有认知的,并试图绕开这个位置。综合这些,可以推定黎景全对自己的行为仍旧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心态,属间接故意的范畴。如果不是村民躲避及时,除了2死1伤,他的行为还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黎景全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后果特别严重。但对于判处死刑,还是认为量刑过重。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黎景全犯的还是交通肇事罪。如果认定他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那意味着他的主观方面就是过失。那么,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怎么来理解后续行为中,黎景全的主观方面就从过失转变成了简洁故意呢?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黎景全有要逃逸的想法和行为,被害人是黎景全驾车再次碰撞碾压死亡的,不属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所以也不属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在7年以内量刑。

  复杂而拗口的法律推演,对于绝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公众而言,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看起来似乎并不复杂的案情,一旦放到法律框架中来探讨,结论却有了多种可能,甚至如此悬殊。法学家们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说只能就事论事的广大民众了。

  后果与罪名

  黎景全在碧华村的口碑不算好,早在1981年,他只有17岁的时候,就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1985年出狱后回到碧华村。具体事情村里人已经不记得了,唯一深刻的印象,就是“他拿了刀砍人”。这么多年黎景全的生活并不宽裕,他离过一次婚,再婚后生了一个小孩,妻子没有职业,一家人就靠他开面包车给人运货过活,日子过得紧紧巴巴。村里的同龄人其实许多都跟他是小学同学,比如黄志标和陈锦华,但跟他的关系很一般,只有梁锡全,这么多年下来,都是他最好的朋友。

  黎景全在酒醒后的悔恨很真诚,尤其是对于死者梁锡全。事实上,当天他的面包车两次撞倒了梁锡全。第一次是在午饭后从“锦带河”回虾场的路上,黎景全刚开了100米,就把骑摩托的梁锡全撞到在地,还好人没事,只是摩托车的左灯撞坏了。可梁锡全并没有找他的麻烦,还反过来安慰他。这些黎景全都还记得。

  只是黎景全的后悔无法改变2死1伤的事实,也无法弥补那些陷入悲痛的家庭的损失。在刑事诉讼之外,死伤者的家属也分别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定的数额共计48万余元,但黎景全的家人显然无法支付全部赔偿。村里人说起来,也忍不住叹息。事过两年,黎景全的妻子已经搬离了碧华村,而梁锡全的妻子留在村里,每天亲自到花田劳作,靠着地里的收成和村里的集体地租艰难抚养两个孩子。李洁霞是碧华村的外嫁女,她的儿子,永远失去了母亲。每当说起这些,村里人就忍不住会回过头来责怪黎景全,对于他的死刑判决,也觉得理所当然,“毕竟死了两个人啊!”

  这种看法,与专家论证会上的第三种意见有共通处。这种意见认为,黎景全案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但后果特别严重,在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应该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显然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在现行的刑法框架下,是否可以根据后果严重与否来定罪量刑?

  罪刑法定,这是法律底限。但麻烦在于,目前的交通形势和1979年设置交通肇事罪时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频发的恶性交通案件,日益紧张的人车矛盾,也让危险驾车导致的社会后果变得越来越严重。这也让法学家们意识到,由此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必须加以注意,并以法律方法化解。日本和欧美国家对危险驾驶行为施加的法律威慑,成为与会专家们提出的一种借鉴。例如:美国将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界定为二级谋杀。而日本刑法则将危险驾驶行为设定为行为犯,对酒后或服用药物后开车、飙车、任意变换车道、无证行驶、无视交通信号5类行为,一经实施,哪怕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也成立犯罪,若致人受伤,可判处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2人死亡的,可判处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立法使得日本因危险驾车致人死亡的数量从每年1万多,下降到每年6000多人。

  只是单纯寄希望于修改立法,显然并不现实。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针对当前频发的恶性交通案件,还是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和认定。汹涌的民意并不等于法律的正义。成都孙伟铭案的一审,法院做出了死刑判决。主审法官发表的法律观点,明显存在可探讨的空间。但麻烦的是,这项判决引来的舆论关注,显然把要受理二审的四川省高院推到了被动的境地。

  回到黎景全案,最后的复核结果尚未公布,综合了诸多法学家们的探讨后,这起案件能否成为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导向性作用的指导性判例,依旧还是个悬念。■

  (实习记者陈其禄对本文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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