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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融解了他们的“杀子之仇”

  我融解了他们的“杀子之仇”

  口述/王全莹  整理/李倩

  一方是失去爱子的父母,一方是负债累累的困难户,一位刑事审判的法官,为民事赔偿做调解。

  11岁男孩小东在玉米地被庞大的秸秆粉碎机挂得面目全非,面对眼前的这一幕所有在场的人一时间都摒住了呼吸。当男孩母亲齐梅赶到事发现场时甚至没有说出一句话,便瘫软在了地上。此时,驾驶粉碎机的司机陈玉春也懊恼地蹲坐在黄土地上手足无措。

  这场突如其来的灾祸使得两家人措手不及,一方突失幼子如挖心般伤痛,另一方自出事后已神情恍惚濒临崩溃;一方索要赔偿30余万元,另一方家贫如洗负债累累。这场悲剧眼看陷入僵局,案件的承办法官王全莹用自己的行动给出了最好的答案——

  痛失爱子

  刚受理这起案件的时候,我像往常一样一遍一遍地翻阅卷宗,对案情的详细了解能够有助于我有条理地审理案件。

  事情发生在2008年10月1日,那天齐梅带着14岁的女儿小秋和11岁的儿子小东一早到玉米地掰玉米。临近中午,齐梅嘱咐小秋看玉米,她带着小东回家做午饭。

  很快就做好饭的齐梅对小东说:“你先吃饭,我去找推车。等我回来咱们就去给你姐送饭。”小东懂事地点点头。安排好儿子的午饭,齐梅匆匆地走出家门。可她怎么也没想到,这竟然是母子的最后一次对话。

  小东吃完饭后见妈妈还没有回来,他等不及便去替换姐姐,想让姐姐回家吃饭。小秋简单地叮嘱了弟弟几句便回家吃饭去了。此时,隔壁的玉米地正在粉碎秸秆。

  正在驾驶粉碎机的司机陈玉春是河北省涿州市人,他一直以种地为生。2008年7月,眼见秋收的好时节又到了,为了多挣点钱贴补家用,陈玉春一家凑钱花费了8万余元购买了一台拖拉机,本想着能够在10月金秋替农民粉碎秸秆多挣点钱,没想到,正是这台拖拉机给陈家带来了灾难。

  10月1日11点多,陈玉春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的农民王某粉碎秸秆时,不小心搅坏了王某放在一旁的自行车。感觉“不顺”的陈玉春决定提前结束工作,正当他要回家时,同村的杜某来找他粉碎秸秆。犹豫再三的陈玉春让杜某去玉米地里查看是否有其他物品,杜某转了一圈回来后,对陈玉春说:“粉吧。”

  陈玉春开着拖拉机刚粉碎了300多米,眼看就到地头了,突然他觉得拖拉机的发动机有些吃力。感觉不对劲的陈赶紧熄火下车,他先看到地上有一件破烂的蓝色毛衣,再走到粉碎机后面时,他被吓傻了,粉碎机的搅齿上挂着一个小孩。他赶紧上手去拉孩子,可是怎么也拉不动,他冲地边的人喊:“快来救救孩子。”

  出事的孩子就是小东。此时,齐梅正在邻居家借小推车,就听到女儿边跑边哭:“妈妈, 小东出事了。”

  当齐梅拉着小秋跑到出事地点时,警察和医生都已经到达现场,齐梅看到孩子的衣服断定是自己的儿子,随后在痛哭中昏了过去。经法医鉴定,小东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已当场死亡。

  2008年12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玉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之失去爱子的康海、齐梅夫妇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诉求陈玉春赔偿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差距悬殊的赔偿

  这起案件一共记录了厚厚的3本卷宗,如实地了解案情后,我的第一感觉是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陈玉春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并能够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而被害人失去幼子确实受到了强烈的打击,可以说双方都是受害者。

  根据审理流程,我们将庭审定在了2009年3月5日。可是在1月11日,我突然收到一份对陈玉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申请书,申请书是陈玉春所在村的村委会寄来的。申请书中提到陈玉春是该村的重点困难户,家中有5口人,82岁的老母亲一直卧病在床需要人照顾,陈玉春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全村村民都请求法院考虑减、免、缓处罚陈玉春。

  在案件开庭那天,当法警将陈玉春带上法庭时,我看到了他眼神中的畏惧。庭审中,他一直低着头,说话的声音也非常小。陈玉春面对检方的指控供认不讳,从刑事审理部分上没有什么争议。

  那天同时出现在法庭上的还有失去孩子的康海、齐梅夫妇,他们是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出庭的,他们的表现非常激动。当法庭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时,齐梅抽搐起来,康海的眼圈也红了。

  庭审中,康海言语强硬地说:“是由于原告的疏忽大意才造成我孩子的死亡,民事部分坚持诉讼请求。”陈玉春低着头说:“我愿意赔偿,可买拖拉机时还借了5万元,就算把拖拉机卖了我最多只能凑够10万元。”气氛一下子僵住了,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了,我需要找到一个双方都能认同的的中间点。

  艰难的调解

  庭审结束后,我开始为两家调解。

  我先拨通陈家的电话,陈玉春的母亲哭着对我说:“我们愿意凑钱还给人家,可是我儿子不在家,村里没人敢借钱给我们,我儿媳妇在砖厂倒砖坯子一天也赚不了10块钱,两个孙子知道他爸的事后也没心思干活了,我们以后可怎么活啊!”

  听了老人的话,我的心里一沉,又拨通了康家的电话。起初,康家很坚决,就是不肯降低赔偿数额。我理解他们的心情,其实失去爱子的痛是无法用钱来平复的。但我还是劝说他们考虑一下陈家的实际困难,几次通话之后,康家终于松口了。

  几天后,我将康海和取保候审的陈玉春约到法院希望对双方作进一步的调解。陈玉春一再表示,他买拖拉机时曾向村民借过5万元,出事后他再去借钱,村民都不借给他了。最后他表示:“我卖车、借钱凑够10万元,我们村委会帮我凑了2万元,我最大的能力能够赔12万元。”康海、齐梅立刻表示不同意:“上次王法官劝我们很长时间我们才同意最低赔偿19.8万元,他要是只赔12万元,我们就不调解啦!”

  这次调解不欢而散。康海、齐梅甚至气得抬腿就走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陈玉春也无奈地表示再回家想想办法。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几次交谈,我能够感觉到陈玉春赔款的诚意,他一直非常配合,也在极力地借钱。但是康家夫妇的态度很难平静,他们一直没有从丧子的悲伤中走出来,说的很多都是气话。

  这时,我想到了村委会,如果有了他们的帮助也许会事半功倍,最终加快这起案件民事部分的成功调解。在得到院领导的支持后,我又多次与陈玉春户籍所在的上胡良村村委会和康海所在的潘庄村村委会取得了联系,双方的村领导对这件事都表示出了非常积极的态度,他们欣然同意帮助双方解决困难。得到村委会的支持我当时心里更加踏实了。

  可是对我的这种做法有些人不是很理解,记得有一次我的书记员问我:“师傅,我们审理的是刑事案件,为什么您要花费这么多精力在民事部分做调解呢?”我笑了笑,这正是有些人不理解的地方。法官审理案件并不是想处罚谁,或者让谁坐牢,而是要准确地找到案件中法律的平衡点,最终将案件本身的危害性降到最低。虽然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可是如果不将赔偿金额调解好,即使判了也是“空判”,执行法官也会面临同样的困难。我何不将问题解决在判决前呢?

  圆满的结局

  2009年8月,我认为时机已经成熟,甚至有些胜券在握了。18日,我再次将陈玉春、康海和齐梅夫妇,以及双方所在村的村领导约到了法院。

  陈玉春所在村的司书记很支持我的工作,他表示把去年村里包活的两万元钱拿出来帮陈玉春还钱。只是算来算去,陈玉春家还是只能凑出12万元来。康海所在村的史主任很也慷慨,他对司书记说:“你看王法官为这事来来回回跑了多少回了,我看你们能不能再给多考虑一些。我回去自己凑钱单给原告一万元,司书记你也再拿一万元。如果陈玉春能够出14万元,下周就拿到法院来,这拖拉机让陈玉春开回去,还有停在停车场的费用我也给免了,不收一分钱。”

  史主任话音一落,康海提出要出去商量一下,10分钟后,康海、齐梅终于同意了史主任的建议。陈玉春也同意这个调解方案。

  8月27日一早,陈玉春拿着14万元来到法院。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不善言谈,只是一个劲儿地对我说谢谢。拿到钱后我立即电话通知了康海,让他来法院拿钱。收到14万元赔偿款当天,他便撤回了对陈玉春的民事部分的起诉。

  后记:判决后的锦旗

  8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玉春重大责任事故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春无视国家法律,在无驾驶证、田间作业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业机械承揽田间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玉春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玉春有自首情节,对此案的发生非负完全责任,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陈玉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第二天一早,康海再次来到法院,为王全莹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他说:“案子现在结了,我知道王法官费了多少心思,冲他这么为我们老百姓着想,我也得好好谢谢他。”

  (摘自《法律与生活》2009年1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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