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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起诉前女友追讨7年恋爱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4日10:1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凭着一纸恋爱期间的花销清单,年近古稀的老教授走上了法庭,将前女友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获得的“不当得利”。恋爱期间的花销到底是什么性质呢?分手后能索要返还吗?

  老教授向前女友追讨“恋爱费”

  □特约撰稿 太 原

  年近古稀的顾亚川曾是上海某高校很有威望的学术带头人。10年前,已经年过花甲的他,由于长期在象牙塔里埋头做学问,身边都是朝气蓬勃的年轻人,依然有着活跃的思维和年轻的心态。即使10年后的今天,他依然给人一种精干明朗的印象,没有一点老态龙钟的样子。

  如今,拿着一叠账单证据,顾教授对自己一审败诉很是想不通:“这些都是证据啊!怎么就没有法律效力呢?我这辈子从不说谎的!”

  7年恋爱费

  顾亚川教授丧偶多年, 2000年,眼看着女儿已经长大,很快会有自己的家庭,而自己也快退休了,大半辈子都扑在学术上,晚年生活怎么才能过得精彩而不平淡呢?思想很开通的顾教授决定通过征婚广告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个安排。听说《现代家庭》杂志的成功率比较高,于是顾教授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希望有缘女子与他交往。

  不久,时年36岁的李琼走入了他的生活。李琼与顾亚川相识不久后,就被顾教授的谦逊和才气所吸引。虽然二人相距24岁,但还是很快就擦出了爱的火花。

  一开始,他们如同年轻人一样尽情品味着爱情的甜蜜芬芳,一起看电影、旅游、吃饭、聊天,似乎总有说不完的话。

  波澜不惊的7年岁月,在不经意间匆匆流逝。这期间,顾一直很想与李琼共建一个完整稳定的家,多次催促李琼领结婚证,“我们订婚照也拍了,钻戒也给她买了,这事是不是该办了?”

  顾教授至今仍有些无奈和遗憾地对记者说,“但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说跟我女儿住在一起不方便,等我女儿结婚了分开住之后再结婚。”

  2002年李琼失业了,顾教授每个月付给她一两千元不等的生活费,依然像一家人那样相处。顾教授有些情绪激动地说:“如果不是这样的关系,我怎么可能一直在付出呢?她后来生病动手术,手术费还是我掏的。我对她是一片真心啊!”然而,让顾亚川没想到的是,7年的苦心经营,等来的却是李琼的分手通知,顾教授一直试着挽回。“2007年10月,我女儿出嫁了,我还约她看房子,准备一套换两套,我们跟女儿分开住。”

  可是,此时李琼却说自己已经有了新的男友,并正式提出分手。这下顾教授觉得自己彻底上当了,“原来她一直都在骗我,稳住我,好继续从我这里拿生活费。”

  顾回想起交往期间,自己的一笔笔付出:认识两个月,李琼向自己借两万块钱要装修房子;2002年5月份,李琼的父亲生病住院,让自己垫付1万元住院治疗费;还有每个月自己省吃俭用给她的生活费和其他种种开销……一笔笔账清晰地印在脑子里,陆觉得自己很“冤”,便向她索要。“当时我们约定一旦我们不能结婚,李琼收取的钱财如数归还给我。要是两三万就算了,现在算算20多万呢!我的钱也是血汗钱啊!”顾教授对记者说。

  2007年11月,对于顾要求在一张打印的恋爱花销单上签字,李琼发来短信回复:“好聚好散……续缘不签名,签名不续缘。这是你恋爱期的付出,若是你感到不甘,请走司法程序。谁索赔,谁举证!”没想到对方翻脸不认账,回忆起过去,顾教授不免感慨万端:“唉!我和她就是农夫与蛇的故事,我就是那个农夫啊!”

  4页恋爱清单

  李琼始终不认可这笔账。无奈之下,2009年4月21日,顾只得上门找李琼协商解决,并录下当时双方的对话。但对话录音中显示,李琼对顾追讨钱款21万元始终未予正面确认。

  一气之下,2009年6月26日,顾教授真的走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判决李琼返还不当得利,并提供了7年来的照片、短信记录、对话录音及李琼的陈述为证。

  据顾的代理律师解释:“这个案子我们考虑之后,决定以不当得利来起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我们认为,李琼获得的21万余元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双方由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李琼为债务人,受害人顾亚川为债权人。”

  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的花费投入,顾出示了一系列证据:比如,2004年顾准备带李琼去日本前,二人拍的甜蜜订婚照,证明双方存在恋爱事实及经济来往。而李琼对此则表示:“并非订婚照,只是双方热恋中拍的艺术照,没有任何意义!”

  而最具争议性的则是一份长达4页的“原告详细支付记录”。原告顾教授表示,要求李琼返还不当得利并非无中生有,在与李琼相处中,双方曾约定一起对花销做记录,如不在一起,李琼会返还顾的花销。据顾提供的按年份编排的清单可以看出,大到装修房子两万元,小到买七孔棉被148元,每项开销都详细记录在案,末尾显示“历年支付现金的总额:21.33万元”。

  顾教授认为这张清单自己计算得很公平合理。这些费用中,自己并没有将吃饭、看电影、旅游等开销计算进去,甚至对有争议的订婚照3000元,也没有算在内,只是对当初李琼提出是借款要归还的钱做了清算,比如装修的两万元、为其父亲住院垫付的1万元等。

  法庭上的被告李琼则完全不承认这份账目,称这都是原告虚构的。李琼辩称:“当初我们双方是通过《现代家庭》杂志的征婚启事认识的,交往的7年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付出,不存在所谓约定。在几年的接触中,我后来觉得双方不可能走到一起,才于2007年10月提出中断关系。我们分手后,原告多次上门纠缠要求和好。遭到拒绝后,才提出要求结算钱款。由于我从未获得所谓的不当得利21.33万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更富有戏剧性的是,顾还当庭提供了另外一份长长的打印单据,说是李琼自行确认打印下来的历年从自己处获得的各种财物,价值累计16.5万元。对此,李琼更是予以否认:“我都不懂电脑,也不会打字,怎么会制作这份打印单据呢?”

  由于被告李琼完全否认两份费用清单,双方争议较大,庭审中,顾曾作出退让,表示只要李琼返还5万元,其他的就一笔勾销。李琼则认为,双方交往过程中都有付出,不存在索要钱款和生活费的事实,但考虑到顾付出较多,自愿补偿其5000元。因为双方各执己见,法院最终未能调解。

  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债的成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李琼返还钱款21.33万元属于债的请求权,李琼对此予以否认。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效力来看,均无法印证其主张的债形成事实存在。虽然,原告顾亚川出示的历年支出记录、短信记录、对话记录涉及钱款事宜,但均未得到李琼确认,该部分证据则无法予以采纳。而照片、挂号信、收入证明仅反映证据本身的客观情况,与原告主张的债的形成事实没有关联性,也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为,原告顾亚川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最终没有对顾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判决其败诉。对于李琼表示自愿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法院认为“与法不悖”,予以准许。而案件诉讼费4499元由原告顾亚川承担。

  “怎么是证据不足呢?我提供的这些证据是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这些都是事实啊!我是从不说谎的,要不法官叫她(李琼)出庭当面对质啊!”顾教授对一审判决愤愤地表示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对于上诉结果,顾教授表示自己已经不抱太多希望了。  本案判决后,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汇业所的吴冬律师。根据以往的从业经验,吴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如果以“不当得利”为诉由,一般是很难获得支持的。对于案件中证据的效力问题,吴律师认为,虽然恋爱清单上没有对方的签字确认,但通过种种其他证据,比如短信、录音等,应该是有“补强”证据作用的。21.33万元的返还诉求一分都不支持,有待商榷。比如清单上列出的借款性质的装修款、垫付医疗款以及并未用于恋爱、共同生活的单方给付钱款,还有类似“彩礼”的钻戒等。丝毫不支持,从情理上讲似乎也说不过去,毕竟法律的价值也蕴含着情理。(文中李琼与顾亚川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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