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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钱救妻案在争议声中落幕

  抢钱救妻案,在争议声中落幕

  文/吴军 景永利

  在这个颇受争议的判决背后,有怎样一段辛酸与无奈?

  为了给患尿毒症的妻子筹措治疗费用,借债无门的丈夫铤而走险抢了2万元钱。按照法律规定,因为“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缓刑适用于原判刑罚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此案也不能使用缓刑。

  2010年1月14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抢钱的丈夫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对此,有律师质疑法院有轻判之嫌。而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一个人性化判决。

  抢钱的黑衣人

  刘霞是河南省新乡市下属的辉县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辉县人寿新农合办”)的一位会计,2009年11月3日上午,一件使她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按照惯例,每天上午,刘霞都要从单位二楼会计处领取现金到一楼大厅为新农合参保者发放保险金。这天上午8点多,刘霞把领取的2万元钱装进提包后走下楼梯时,一个蹲在此处的黑衣男子突然站起,将她的蓝色提包抢走。男子得手后迅速跑下楼梯,转眼间消失在刘霞的视线外。因为事发突然,刘霞惊愕了几分钟才在别人的提醒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警后,立即派民警展开调查。据刘霞和目击者回忆,犯罪嫌疑人穿黑色上衣,脸庞较黑,身材低矮。办案民警分析,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的工作程序较为熟知,有可能经常到该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经过排查,辉县市吴村镇邓城村的郎计红被警方纳入视线。郎计红的妻子师新红患有慢性肾病,他曾多次到辉县人寿新农合办报销医疗费,他符合“黑、瘦、低”的特征,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进一步侦查,民警掌握了郎计红当日实施作案的重要证据。当天下午3时许,警方将他抓获。

  33岁的郎计红原是一个本分的农民,他的父亲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从少年时起,他便挑起了家庭生活的重担。2002年,同乡的师新红看到郎计红勤劳能干,就嫁给了他。婚后,两人感情较好。第二年,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乐。2005年,儿子又降生了,让夫妻俩发愁的是儿子的眼睛先天性斜视,因为家庭困难一直没做手术。儿子出生这一年,郎计红的母亲病故,留下了几千元债务。

  屋漏偏遇连阴雨。2007年3月,师新红被查出患尿毒症。每隔四五天,郎计红都要带妻子到30公里外的一家医院做透析。而郎计红的收入,就是靠出去买卖树木挣点钱。虽然辉县人寿新农合办可以为妻子报销医疗费,但是这是按照比例和住院所用药物报销,金额有限。为给妻子治病,他已经花费了15万元,家中早已外债累累。

  2009年,郎计红儿子的一只眼睛视力又变弱了。医生说,如果再不做手术,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他的儿子可能会终身斜视。

  作案动机令人叹息

  再过两天就是为妻子做透析的日子,此时,郎计红再也拿不起300元的透析费了。他一连借过7家,连一分钱也没借来。

  郎计红想起了住在辉县市市区的一个朋友,这也是他最后的希望。2009年11月3日,天还没亮,他就来到市区,可找了好几个地方,都没能找到这位朋友。

  漫步街头,走投无路的郎计红急出了眼泪。这个七尺男儿的心头涌起一股悲壮的情绪,他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妻子因为没钱治病而痛苦挣扎。抢夺的念头突然充斥他的大脑,他把目光瞄向了辉县人寿新农合办。妻子患病后,他经常来此处报销医药费,对这里的一切比较熟悉。

  天亮后,沉寂了一夜的辉县市大街又恢复了喧闹。8时许,辉县人寿新农合办一楼大厅里几个人在等着报销医疗费,负责报销的会计刘霞上二楼去领钱。当刘霞从二楼刚下楼梯时,蹲在楼梯口的郎计红夺下她手中的提包就跑。在一个僻静处,他怀着忐忑与恐惧,把两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拿出来后,顺手将手提包扔进一座院墙内,便坐车回家了。

  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郎计红说:“为给妻子治病,我已经借人家钱两年多了,一分钱都没有还人家。”回家后,他先还了两人的4200元债务,余下的钱放在自家的衣柜内,给妻子做透析用。”办案民警知道了郎计红的作案动机后,也唏嘘不已。

  第二天,郎计红因涉嫌抢夺罪被警方刑拘。2009年11月17日,他因涉嫌抢夺罪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其抢来的2万元也被全额追回。

  郎计红入狱后,师新红一下子失去了顶梁柱。没出事前,丈夫每隔四五天能骑摩托车带她去做透析治疗。丈夫被抓后,家里断了经济来源,两个多月来,靠亲戚朋友救助,她才勉强做了3次透析。

  2010年1月14日上午,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辉县市百泉法律事务所律师王书翔为郎计红辩护。

  郎计红走进法庭时,师新红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失声痛哭。

  控方建议轻判

  在庭审中,公诉人秦玉卓指出,郎计红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抢夺罪。他抢夺的那2万元,已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

  面对指控,王书翔律师指出,郎计红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为给妻子筹集治疗尿毒症的医疗费。到目前为止,郎计红家不仅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及治疗,且债台高筑。郎计红作案时已身无分文,家里也没有一分钱,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很好。民警于2009年11月3日下午去家里找他时,他即如实地交代了犯罪行为,随即取款交与警方,依据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

  秦玉卓则表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也知道被告人郎计红是迫于巨额医疗费用的压力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从道德层面上讲,被告人郎计红作为一个丈夫为患病中的妻子整日东奔西走、筹措并借钱给妻子看病的举动,是值得肯定的,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夫妻之间患难与共、相互扶持的温暖;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法律并不会因为被告人郎计红这一值得道德标榜的目的而将其法律责任免除。”

  在秦玉卓看来,正是因为被告人郎计红的犯罪行为导致他的家庭失去了支柱,病中的妻子无人照顾,生活失去了经济来源,给整个家庭以更为沉重的打击。从这一点讲,被告人郎计红作为丈夫是失职的、不道德的,并且是不可原谅的。但郎计红抢夺财物后并没有胡乱挥霍,而是首先偿还债务,并将剩余款项留作妻子透析使用,犯意和主观恶性不深,且在案发以后认罪态度较好,将赃款如数退还给受害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建议法院在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

  中午时分,经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郭翔升宣判:判决郎计红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款2000元。

  听到这一判决,不要说郎计红和他的亲属没有想到,一些旁听者也感到意外。随后,郭翔升又将合议庭成员捐助的800元现金交到了师新红手中。

  这一切,令师新红感动得泪流满面。下午,办完手续后,郎计红和妻子回到了家中。

  判决之后几多争议

  案件宣判后,一些旁听者对判决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法庭过于考虑被告人是为妻子看病,因家庭困难才走上的犯罪道路。这样的判决结果不利于惩治犯罪,法律缺乏严肃性。

  河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景涛告诉笔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夺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李景涛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判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缓刑。

  对此,郭翔升有不同的理解:按照《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过程没有暴力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并且属于初犯、偶犯,又及时退赃,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罚。

  郭翔升说,法律是公正的,但并不是无情的,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在不违背法律底线的情况下作出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生病的妻子、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需要他。判处被告人缓刑,使被告人既受到了刑罚,又能负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欧阳军认为,此案的判处是人性化的,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肯定。欧阳军同时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为郎计红生病的妻子解决了一定的困难,但这些费用只是杯水车薪,希望政府进一步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3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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