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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新南涉嫌诬告陷害被批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2日06:52  中国青年报

  “这个事情多亏了网络”

  不知所措的史进利本想通过信访来澄清自己。“对我家来说,信访途径代价太高了,我每月一千多元钱的工资连路费都不够,而且逐步走程序的话时间也是问题,可能事情解决了政审的期限也过了。”史进利说。

  情急之下他想到了向网络求助。

  史进利将自己收到神秘汇款单和莫名其妙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经历写成文字。3月27日,他让自己的村官同事以“我是飘飞”的网名在天涯论坛上发表了名为《我是一名被全国通缉的大学生村官(冒死揭露2010江西省公务员考试中的骗局)》的帖子。帖子中史进利将自己的真实姓名、真实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都写了进去。截至4月10日下午,这则帖子的点击量超过了8万次。

  “我实在是感觉被逼得没有办法了,才将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发到了网上,希望以此引起九江方面的重视,形成舆论压力,使我的问题得以解决。”4月8日,史进利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帖子上网后,很多网友纷纷将此帖转载,有网友将该帖转贴到山东本地的大众网济宁论坛上,目前点击量已超过20万次。

  “这个事情多亏了网络,很多网上的人都说‘你们要是没钱,我给你们钱,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年过五旬的史进利的父亲是个地道的农民,但这段时间经常让儿子帮他上网看网友留言。

  网络确实发挥了作用。

  有网友将此帖转到九江论坛著名的“段郎说警事”栏目,经记者核实,该栏目的实名版主正是九江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段兴焱。段兴焱关注到了此事,并于3月30日在“段郎说警事”栏目以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名义发表了《关于网上被追逃的大学生村官一案的情况通报(第一号)》(以下简称“第一号通报”)。

  “第一号通报”通报了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警大队的初步调查情况。

  通报称:2010年3月15日9时许,姚某(指姚新南,下同)到我局长虹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诈骗,诈骗金额为5000元,因涉案金额较大,长虹派出所民警将姚某带至我队,由我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询问。据姚某反映,他本人是从事黑木耳收购生意的,2009年12月26日,他在九江市区乘车时结识一名自称“史某”(指史进利,下同)的山东籍青年男子,该男子得知姚某从事黑木耳收购生意时称其老家山东的黑木耳收购价比姚某在九江等地方的收购价低很多,姚某随即有意委托该男子在山东替其收购黑木耳。经双方商议,2010年1月24日,姚某在九江火车站旁一邮政储蓄银行将5000元人民币汇往该男子提供的地址“山东汶上县郭仓乡政府史某收”。然而,款汇出后该男子不仅未按约定替姚某收购黑木耳,反而在姚某打电话询问时装作不认识,再后来拒不接听姚的电话。姚某认为该男子对其进行诈骗,并向我队提供了相关证据。因其是在我队辖区内的邮政储蓄银行汇的款,所以向我队报案。

  4月8日,史进利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称,在九江参加笔试期间,他从未乘坐过车,也没有遇到姚新南与他商谈黑木耳生意。

  4月10日,与史进利同行去九江参加笔试的考生路笃川向记者证实,他和史进利从山东到九江后是步行去找的旅馆,而且旅馆就在考点九江一中旁边。由于两人是高中同学又同在外地考试,他们形影不离,在九江期间没有乘坐过公共汽车,更没有遇到过商谈黑木耳生意的人。

  “第一号通报”还写道:接到报案后,我队首先对报案人姚某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制作了报案笔录,对案件开展初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0年3月19日立为诈骗案侦查,根据姚某提供的史某信息并经其指认,依照法律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史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后,办案人员先后与郭仓乡人民政府和郭仓派出所取得联系,证实史某的身份是一名乡村干部,目前正参加公务员考试。3月25日,办案人员最终与本案嫌疑人史某取得了电话联系,告知其涉嫌诈骗,敦促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调查。电话中史某答应过后几天到我队接受调查,怕其不放心,民警还建议其可以在当地派出所民警陪同下一起到我队配合调查并与其工作所在地郭仓派出所进行了联络,但到目前为止,史某仍未到我处接受调查。鉴于以上原因,本案真实情况尚不明朗,有待进一步查证,目前公安机关正抓紧进行侦查,同时希望案件相关当事人尽快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争取早日还案件以真实面目。

  3月31日,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警大队两名干警到汶上县郭仓乡找到史进利了解情况,并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史进利称,九江警方重点询问了他2009年12月26日的行踪。

  史进利对记者说:“在经过拍照、提取指纹后,九江警方当天下午就把我在网上在逃的信息撤了下来。”

  作为印证,段兴焱4月2日在“段郎说警事”以庐山分局刑侦大队名义发布了“第二号通报”,通报称:“3月30日,我队派出警力赴山东开展调查,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史某本人的积极配合下,现已查实史某诈骗事实不成立,解除其作案嫌疑,并当即撤销了对其网上追逃。”

  虽然史进利被排除了涉嫌诈骗的嫌疑,但此事发生、发展的过程仍耐人寻味。网友“九江土著”在“段郎说警事”栏目发帖称,还有3个问题仍待解决调查:一、史某考公务员政审如果没能通过,该如何处理?二、姚某的诬告行为如何处理?三、姚某背后有无其他受益人?姚某的行为一定有通晓人事、公安的人出谋划策,一定要追查到底、彻查清楚。

  史进利也有类似的疑问,他认为“姚新南应该不是普通人,对人事、警察、政审等环节都很了解”,而目前他最担心“自己的政审是否会受到影响”。

  据史进利称,前来汶上县办案的九江刑警黄涛曾告诉他,政审应该不会受到影响,“庐山分局领导非常重视,已经致函吉安市公安局政治部说明情况”。

  4月9日下午,段兴焱在“段郎说警事”以庐山分局刑侦大队名义发布了“第三号通报”,通报称,“根据我队询问被害人史某的有关情况和调查证实,姚某涉嫌诬告陷害罪,我队于2010年4月1日对姚某刑事拘留,经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姚某已于4月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山东济宁4月11日电

  必须查明真相

  这是一个离奇的故事:山东考生史进利参加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民警职位的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第一。面试和政审期间,一个陌生人从江西九江汇来5000元,并报案称史进利涉嫌诈骗。随后,史被当地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这件事的背景是,史进利填写政审材料时,有一项为“是否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倘若史进利被认定有诈骗嫌疑,或者认定时间长于政审时间,史进利的公安梦必定破碎。

  要感谢互联网,事件引起了九江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段兴焱的关注,在公安机关认真负责的调查后,史进利的冤情得以洗脱,汇款人、报案人姚新南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批捕。

  但是,诸多疑点显示,此案值得深究。有证据显示,史进利与姚新南并不认识,但姚新南却准确知道史进利的工作地点。姚新南向警方陈述“两人在九江市区乘车时结识,继而商讨代为收购黑木耳,史进利提供其地址”的说法显然难以成立,试问,有谁能轻易给在公共汽车上认识的人汇款合伙做生意?

  如果这一疑问成立,接下来的问题就让人感到恐怖了:姚新南是如何知道史进利的行踪的,比如,2009年12月25日,史进利到九江准备考试,姚某称第二天两人乘车时相识。

  再如,史进利考试期间接到陌生短信称要他接“关于这次考试的”电话,这是否说明,另外有人知道史进利的考试信息?

  谁掌握史进利的考试信息,有是谁泄漏了这些信息,相信公安机关会很快查清。

  果真如史进利怀疑的诬告陷害的“目的就是使我政审不过关然后取而代之”,我们呼吁九江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案,查清姚新南背后有无其他受益人?姚某的行为是否有通晓人事、公安的人出谋划策?

  查清真相,不仅仅关系到一名青年的前途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想想看,九江公安接到报案后将史进利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如此依法办案却险些成为阴谋得逞的重要一环,是可忍,孰不可忍?

  专家态度

  网上追逃撤销后政审不应受影响

  “完全不受影响。”在谈到史进利是否会因曾被网上追逃而影响政审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的回答十分干脆。

  在这位刑事诉讼法专家看来,史进利虽被误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但当地公安机关在查实案情后,解除了史进利涉嫌诈骗的作案嫌疑,并撤销了对其网上追逃。这样一来,史进利在政审环节中遇到的“是否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一项,就不应再受该案的影响。用人单位在政审时不能仅凭是否被网上追逃就作出是否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判断,“严格地说,要看报考人员是否被起诉和定罪”。

  至于公安机关如此就把史进利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是否太轻率的问题,易延友认为,九江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根据报案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汇款单等证据后,对案件进行立案,联系犯罪嫌疑人敦促其自首,并采取网上追逃等侦查手段,“从现有的材料看,这些程序都没有什么问题”。

  易延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网上追逃”这一侦查手段作出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该手段,依据的是公安部的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易延友告诉记者,网上追逃这一说法是近年来才开始使用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一说法。在他看来,网上追逃和网上通缉是同一个意思,如果未经通缉,公安机关是不能发布网上追逃的。

  本报北京4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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