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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奸杀狱友女儿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3日15:23  法制与新闻

  ■ 社会记录 ■

  史善和任心曾为狱友,他们共同拥有7年的改造生涯;24年后,任心却“再次跌倒”,而被害人就是被他口口声声称为大哥的人的爱女,而这一切皆源于史善的一次托付。

  请狱友看家酿惨剧

  香香 法正/文

  托付狱友看家爱女突然失踪

  2007年1月20日上午,河南省新蔡县黄楼乡农民任心和朋友安某一起,骑车到邻近的平舆县西洋店镇找朋友史善玩耍。午饭后,安某先离开了史家,但任心没走,而是在史善家住下。

  史善的儿子长期患有骨病,所以史善总想带他到郑州寻求名医治疗,可由于女儿要上学家中不能无人照顾,史善一直没能成行,现在看到老朋友任心来了,就想委托任心为其看家并照顾他14岁的女儿小云。任心正好无所事事就同意帮朋友这个忙。

  安排妥当后,史善便带着儿子前往郑州。

  史善万万没有料到,他这一去,竟是与女儿的永别。

  同年1月30日,史善带儿子回到家中,却发现家里大门紧锁,没见到任心和女儿小云。

  这俩人到哪儿去了?亲戚和邻居都不清楚,他们告诉史善已经好几天没有见到任心和小云了。

  邻居陈某回忆说,1月25日下午,自己从广州打工回家时,小云曾到其家中串门。第二天早饭后,陈某见到史善家的门锁着,以后就再没见到小云和给史善看家的那位朋友。

  村民王某称,在史善回家前几天的一个早晨,曾见到为史善家看门的任心骑自行车带着一袋子东西向东走了。从那天起小云不见了,任心也没再回来。

  接着,史善又来到女儿就读的学校打听情况。“2007年春节前学校收保险费期间,小云就没有来上学,我让学生到你家去问原因,但没找到人。”学校教职工冯某告诉史善说。

  “我女儿不会是被他拐卖了吧?”史善顿感情况不妙,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随即立案调查。

  纸箱惊现尸体警方快速破案

  进入2007年4月以后,天气一天天热了起来。一天,邻居陈某来到史善家借洗衣机用,一走进屋,陈某感觉有股臭味,便问:“你家是不是有死老鼠?”

  史善随后开始翻箱倒柜,当打开放电视机的纸箱时,竟看到一具尸体蜷卧其中。这不是失踪多日的女儿吗?史善痛不欲生,他再次报案。

  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调查走访,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目标集中在帮史善看家的任心身上,并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确定任心在山西省高平市西郊一带活动。同年4月7日晚20时许,在高平市西郊一加油站内,任心被民警抓获。

  “人是我杀的。”在民警的讯问下,任心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原来,2007年1月25日晚20时左右,任心酒后回到史善家,他突生歹念,趁小云熟睡之机,到小云居住的西屋对其进行猥亵。小云被惊醒后哭闹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父亲。任心担心事情暴露对自己不利,在对小云进行语言威胁后,他强行将小云奸淫。事后,任心穿上衣服到东间睡觉,可他又担心小云出去求助,就把门从屋里锁上。

  次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小云起床来到东屋叫任心要钥匙开门上学。此时任心害怕小云将此事透露给亲戚,他决定一不做二不休,狠心地将小云掐死在东屋的床上。

  杀害小云后,任心在西间脚门后找到一个大纸箱,他便把小云的尸体藏在里面,然后拿一条厚线毯子放到纸箱上面。

  藏好尸体,任心将屋内一袋花生放在自行车上捆好推出去,关灯、锁门后,便推着自行车顺着门口那条路向东骑去。

  来到集市上,任心将花生以每斤2.2元的价格出手,卖了120元钱。自行车是任心借妹妹的,物归原主后他不敢久留,很快搭车辗转到了陕西省高平市一个偏僻村庄,在一个桃园内的破屋里住下,隐姓埋名在附近捡破烂卖钱糊口,直至被警方抓获。

  狱中成为好友孰料埋下祸端

  “亏我对他那么信任,他竟然禽兽不如!”想起女儿的惨死,史善捶胸顿足地说。

  早在1983年11月,22岁的任心因犯流氓罪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一农场服刑期间,他结识了在此服刑的史善。狱中7年,两人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在生活上,史善对任心关怀备至。有了服刑这张“名片”,任心觉得自己的人生被毁了,他常常觉得生活无望,年长一岁的史善常常开导他,而任心也亲切地称史善为“大哥”。

  出狱后,任心由于有“前科”且文化程度低生活比较困难,故一直没有成家。而史善则很快组建了家庭,并且有了一女一儿,一家人其乐融融。

  对此,任心看在眼里羡慕在心里。到2007年,两人已经有了24年的友谊。其间,任心不忘结义之情,逢年过节常去大哥家串门,而史善也都热情款待,让任心把这当成自己家,两人俨然一副亲兄弟的模样。

  天意弄人,若不是这场惨案的发生,他们的友谊还将继续。

  情节恶劣被法院判处死刑

  2008年3月,检察机关以任心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诉讼过程中,史善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任心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官指控:2007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任心酒后在其朋友史善家中,将史善之女小云强奸,后害怕她将此事告知家人,于次日凌晨4时许,将小云掐死,后将其尸体藏匿在史善家西间一电视机包装箱内,随后将史善家的一袋花生带走并卖给他人后逃跑。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检察官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任心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同时还出示了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任心的情况。

  被告人任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法院经查,任心在公安机关对此事实曾多次供述清晰、稳定、一致,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录像资料光盘并能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相互关联,且被告人因怕强奸犯罪行为败露而杀人灭口的犯罪过程符合客观情况,任心强奸小云的事实足以认定。

  2009年1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任心利用委托监护关系,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奸淫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为掩盖犯罪事实而杀人灭口,将被害人掐死后藏尸于被害人家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且犯罪动机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强烈,民愤极大,依法应予严惩。由此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任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2010年3月,笔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任心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现该案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由于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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