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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避发放优抚金要求撤销员工见义勇为称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9日13:50  法制与新闻

  ■ 焦点关注 ■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河南省济源市一家煤业公司为了逃避发放优抚金的义务,居然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本公司职工用生命换来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0年7月,此案经众多媒体披露后,在全国引起轰动。

  状告公安要求撤销员工“见义勇为”称号为哪般

  法援/文

  勇于救人溺水而亡

  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煤业公司)始建于1953年, 2002年3月29日在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河南省济源煤矿基础上改制组建。公司位于豫西北济源市克井镇境内,距市区8公里,焦枝、候月铁路依傍而过。公司拥有总资产6.5亿元,员工5000余人,年产优质无烟煤200多万吨。2005年被河南省委、省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号。

  王文明1988年9月19日生于济源市五龙口镇裴村,生前为济源煤业公司三矿职工。

  2009年6月13日上午10时,王文明下班后骑着踏板摩托车,带着未满18岁的王文洁和李伟锋前往沁河滩洗衣服。

  在到达克井东大井煤矿时,王文明又叫上了时年12岁的杜振锋,让其一起去河边玩耍。四人来到河口村沁河滩后,为了洗涮衣服方便,特意找了一个水深的地方。其间,王文洁和李伟锋、杜振锋主动帮助王文明洗衣服。

  正当几人有说有笑,边洗边玩时,王文洁说用一下小刷子,杜振锋就想把小刷子扔给王文洁,小刷子却掉到了水里。李伟锋见状,当即便要下水去捞小刷子。王文洁赶紧说道:“这里水很深可不敢下。”但李伟锋却回答:“我游一圈也没有事。”话音刚落,他就跳下水去。

  也许是水温太低,李伟锋跳进水后就在水中挣扎起来。王文洁看情况不妙,便让王文明赶紧下水去救李伟锋。当时王文明二话没说,纵身就跳进水中,并游到了李伟锋跟前,伸手抓住了他的一只手,但瞬时手又滑脱。王文明当时高喊杜振锋,让他赶快去找根木棍,可当杜振锋返回时,王文明却已沉入了水中,

  此时,李伟锋还在水中挣扎。年龄尚小的王文洁和杜振锋不敢下水,就分头去喊人。正巧从山里下来了两名工人,他们毫不犹豫就跳进水中,合力把李伟锋救了上来。

  当王文洁和杜振锋告诉这两名工人水中还有一个人时,二人又在水中找了一阵子,却一无所获,于是便报了警。

  由于沁河水流湍急,直到第二天,王文明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年纪轻轻的儿子突然离开人世,这让作为父亲的王同庆万分悲痛。痛哭之余,他多次找到儿子的单位济源煤业公司,要求公司为王文明申报“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济源煤业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的王同庆决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求助。

  2009年7月,王同庆向济源市公安局递交申请书,要求认定王文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

  经过审慎研究,2009年11月5日,济源市公安局作出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为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并下发了济公[2009]130号文件。文件中认定:王文明不幸身亡后,其家属向本局提交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申请。经走访调查,王文明同志入水救人不幸身亡的事实客观存在,经评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特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救人牺牲得到了肯定,还被授予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这让王同庆倍感欣慰,但他万万没有想到,一场官司已悄然而至。

  济煤公司状告公安局

  2010年5月6日,济源市煤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济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济源市公安局作出的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济源煤业公司在诉状中称:《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关于王文明的死亡,王文明家属并未向本公司主张过申报见义勇为,公司也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见义勇为。故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王文明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程序违法。

  李伟锋等三个未成年人到沁河边洗衣服是王文明带去的,李伟锋等三个未成年人脱离自己的监护人是王文明造成的,王文明对李伟锋等三个未成年人应该负起监护职责,以保证李伟锋等人的人身安全。王文明的先行行为,决定其对落水的李伟锋负有监管保护义务。如果王文明不积极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王文明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公安局只提供了四份证明材料,其中三份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并未在现场,且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另一份虽然是被救人所出具的,但内容简单,且系未成年人也未见其他同去人员证明,材料间不能相互印证,该四份证明材料不具备证明本身应具有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

  综上所述,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王文明的行为为见义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济源市公安局作出的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5月7日向被告济源市公安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由于王同庆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院于2010年5月13日通知王同庆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判决维持见义勇为决定

  2010年5月26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本案非常特殊,所以吸引众多村民和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庭审中,针对原告济源煤业公司的诉请,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辩称:设立见义勇为奖项的目的是为了抑恶扬善,匡扶正义,弘扬社会美德,而见义勇为本身则是值得表彰和奖励的行为。王文明是在明知沁河滩水深难测的情况下,冒着个人安危去救助他人并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故王文明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由于王文明的父亲王同庆要求济源煤业公司为王文明申报见义勇为荣誉奖励,而济源煤业公司对此置之不理,王同庆才直接向本局申报。王文明对被救之人有没有监管义务均不影响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本局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无不当。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济源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同庆则述称:我儿子王文明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济源市公安局作出的授予其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决定是正确的。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宣布待合议后另行宣判结果。

  经过多次认真研究,2010年7月,济源市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仅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未规定由谁申请。本案中,王文明救人死亡后,作为王文明父亲的王同庆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认定王文明的救人行为属见义勇为并无不当。同时,该法规并未规定负有先行行为义务的人,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故济源煤业公司认为王文明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济源市公安局作出的授予王文明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济源市公安局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济公〔2009〕130号文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企业行为引发民众热议

  本案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热议之声不绝于耳。

  济源市一位市民说,当下,社会上需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这本是一次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绝佳机会,但是却因为其他原因还打起了官司,要求撤销这份荣誉称号,太不应该了!”

  而另一位市民则表示:“一个单位这样做我不知道他们的领导是怎么想的。像这种事发生在本企业,应该感到很自豪,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却要把这个荣誉称号撤销,我认为没有一点社会责任感,应该受到社会和道德的谴责。”

  “见义勇为”本是光荣称号,从常理上讲,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面对这份荣誉,都不会拒绝。或许正因为如此,许多市民对这起因拒绝“见义勇为”称号而起的官司风波,感到“简直不可理解”。

  其实没什么不可理解的。很多时候,企业都是以经济理性来思考问题。济源煤业公司以公安局认定王文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不过是一个幌子,根本原因在于,按照《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显然,如果未认定王文明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不用支付这笔优抚费用。有关专家一语道破其中玄机。

  在一些老百姓看来,济源煤业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煤矿企业,为了区区一笔优抚费用,而拒绝承认员工“见义勇为”的行为,实在让人感到心寒。

  一位法学专家对此事件评论说,从道德层面来说,有理由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加以谴责,企业责任不可回避;而从法律层面说,企业也难逃违法的嫌疑。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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