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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免付抚恤金欲撤销救人牺牲职工荣誉称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7:50  法律与生活

  一起撤销见义勇为称号官司

  文/沈冰

  一个颇具实力的大企业为何和一个小小的荣誉称号“过不去”呢?这起撤销见义勇为称号官司的背后,写着两个字——利益。

  2009年,河南省济源煤业公司青年职工王文明为救落水者身亡,他被济源市公安局授予“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2010年5月6日,济源煤业公司却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该荣誉称号。2010年6月9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对王文明见义勇为的认定。

  其实,这场“见义勇为”官司风波的背后是利益纠葛,因为按照河南省的有关规定,如果王文明被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他生前所在的公司就应该对其按工伤进行优抚。

  专家认为,除了反思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外,还应制定全国性法律统一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行为得到认定

  回想起一年前王文明为救落水同伴而死亡的一幕,王文洁依旧感到一阵难以抑制的心痛。

  王文洁是济源市五龙口镇人,2009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正在睡觉的他被王文明拉去洗衣服,就在他们收拾衣服时,李伟锋也来了,之后他们在路上又叫上了杜振峰。

  4人中,王文明的年龄最大,21岁的他是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煤业公司”)三矿的一名职工,而王文洁和李伟锋都是15岁,杜振峰年仅12岁。

  他们一块来到了济源市克井镇河口村东的沁河,在一个水坑边说说笑笑地洗着衣服。突然,有人把洗衣刷掉在了水中,李伟锋下水去捞刷子时,掉进了深水中,只见他拼命地挣扎,情况万分紧急。

  王文明赶紧下去救人,他游到了李伟锋跟前,抓住李伟锋的手就往岸边划,可是李伟锋的手又滑了。王文明让杜振峰给他找根木棍,当木棍找回时,王文明因体力不支,逐渐沉入水底。在王文洁他们的呼喊下,附近的一个放羊人也赶来帮忙,在大家的帮助下,李伟锋被救出水面。而第二天被捞上岸的,却是王文明的尸体。

  王文明溺水身亡后,其父亲王同庆认为自己儿子是在救人过程中身亡,用自己的生命换取了他人的重生,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为他的父亲,他为儿子的英勇精神感到自豪。

  按照《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

  王同庆要求济源煤业公司进行申报,而济源煤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予申报。2009年7月,他向济源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文明的行为属见义勇为。公安机关经走访调查认为,王文明入水救人不幸身亡的事实客观存在。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2009年11月5日,济源市公安局作出了《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公安机关缘何成被告

  按说,此事到此也该结束了。让公安机关没有想到的是,济源煤业公司却不同意王文明获得见义勇为称号。

  济源煤业公司先是提出行政复议,在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济源市公安局决定的情况下,2010年5月6日,济源煤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济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关于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20天之后,济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因为王同庆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着公安局的认定是否违法、负有先行义务的王文明是否是见义勇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济源煤业公司认为,根据《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王文明家属没有向公司申报其见义勇为,公司也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见义勇为,所以济源市公安局认定王文明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程序违法。

  其次,李伟锋等三个未成年人脱离自己的监护人是王文明造成的,王文明对李伟锋等3个未成年人就应该负起监护职责,以保证李伟锋等人的人身安全。如果王文明不积极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王文明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

  另外,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公安局只提供了4份证明材料,其中3份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并未在现场,另一份虽然是被救孩子所出具,但内容简单,四份证明材料不具备案件本身应具有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

  济源市公安局辩称:设立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为了抑恶扬善,匡扶正义,弘扬社会美德,是值得表彰和奖励的行为。王文明是在明知沁河滩水深难测的情况下冒着个人安危去救助他人的,并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故王文明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由于王文明的父亲王同庆要求济源煤业公司为王文明申报见义勇为,而济源煤业公司不理,他才直接向其局申报的。王文明对被救之人有没有监管义务均不影响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其局授予王文明同志济源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无不当。

  法槌落下争论未停

  济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11条仅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未规定由谁申请。本案中,王文明救人死亡后,作为王文明的父亲直接请求公安机关申请认定王文明的救人行为属见义勇为,并无不当。同时,该法规并未规定,负有先行义务的人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人不属于见义勇为。

  2010年6月9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济源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在法定期间内,济源煤业公司没有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论,始建于1953年的济源煤业公司,于2002年3月29日改制组建成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公司拥有总资产6.5亿元,员工5000余人。很多人对济源煤业公司的做法感到不理解:这样一个大企业为何和一个小小的荣誉称号“过不去”呢?

  据了解,《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8条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有明确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王文明一旦被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应该按工伤进行优抚;相反,如果不能认定是见义勇为,那么济源煤业公司就不用支付这笔优抚费用。

  有法律人士表示,社会上一直在倡导见义勇为,而一些单位出于利益因素的考虑,却可能在单位内部反对职工见义勇为。公司与职工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因此,这种反对的力量往往比社会上的倡导力量更有力。这种典型的“见利忘义”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

  见义勇为标准应统一

  媒体评论员赵志疆评论道,“见义勇为”本是光荣称号,从常理上讲,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面对这份荣誉都不会拒绝,然而,发生在济源市的这一幕却令人大跌眼镜。尽管法院驳回了济源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而且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说,形势都更加有利于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王文明,但其是否能够得到抚恤金,却依然存在着疑问。见义勇为者的悲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援助的缺失,而如果政府只是把见义勇为视作救人者与被救者或其单位之间的“私人事务”的话,这样的困境恐怕很难化解。具体到此次事件,在强调单位承担优抚责任的同时,当地政府也可以考虑承担一定的抚恤责任,这原本就应该是互为补充的两部分。

  有关法律人士也表示,“我们应该反思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见义勇为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是这些事件中获得救助的一方,最大的受益者则是整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奖励以及对牺牲者家属的优抚,其责任应该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因此,政府也应做出相应的补偿,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政府救助英雄的职责明确写进法律和相关制度。”

  据悉,目前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法规条例,但是从国家层面上讲,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不统一,而有些法规制定得过早,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9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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