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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成功大学的一位女大学生家境贫寒,贷款借来了4万元新台币缴学费,但不小心在校园中遗失,没想到捡到的学姐打电话给她要求给3成报酬,否则就要行使 “留置权”扣住她的学费。原来岛内的新规定是,遗失物品的人应该要付给捡到东西的人最高三成的报酬。如果失主不愿意给付捡到东西的人有权扣留下来不还。这样的新规定,引起极大争议。你是否支持归还遗失物要有报酬?如果你拾到东西,会考虑索要报酬吗?我们欢迎你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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