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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包养情妇后闹离婚赔妻子25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1日15:17  法律与生活

  来自企业和风险投资人的压力

  文/贾明军

  在江浙一带,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生意做得红红火火。随着企业生产效益的不断提高,有些人的思想境界却不断下降。“包二奶”、“养三奶”,在有些人来看,不但不是一件丢人的事儿,反而是男人“成功”的象征。

  接案

  2005年9月,我在办公室接待了来自浙江省T市的李英。提起李英一家,在T市真可谓无人不知了。李英的老公在T市T钢材制品厂任副总,是该厂的“第二把手”。而T钢材制品厂一个厂的产值,占该市GDP产值的40%,是该市排名第一的纳税大户。

  李英与老公王厚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结的婚,当时王厚的家庭条件相当困苦,李英是看上王厚小伙子人比较灵光,对自己又好,因此不顾家人的反对,执意和王厚结婚的。

  和王厚结婚后,李英通过父亲的关系,把王厚安排在镇办的一家T钢材制品厂工作。王厚人也争气,从操作工人开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在20年里,从一个最基层的工人,一直做到企业第二号人物。而T钢材制品厂性质是集体企业,最近进行了改制,股权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其中,王厚通过企业内部的持股会持股400万股,占该钢材制品厂所有股权的12%。

  王厚作为公司高管,应该说平时吃喝不愁,钱也不用怎么花,由于工作比较繁忙,日常家庭开支也不大,基本上都是企业“买单”。李英和王厚有一个儿子王易,在英国读书。按说一家三口,要钱有钱,要地位有地位,大家都是“奔五”的年龄了,日子应该平稳舒服。

  可是,由于王厚身份地位的提高,日常接触各类人等,加之商界中一些不良风气的流行,因此,不仅有了“二奶”,而且还特听“二奶”的话。“二奶”显然不满足自己有失“光彩”的身份,要独享王厚,不知道用了什么手段,“哄”得王厚铁了心思,要和李英离婚。

  李英死活不同意。但王厚放话说,如果李英同意离婚,他将拿出300万元人民币作为李英的“安家费”;如果李英不同意离婚,他将上法庭打官司。并声称,T市领导和他都很熟悉,T市法院系统更不在话下。如果真到了打官司的地步,大家“撕破了脸皮”,王厚将不再做任何让步,李英将什么都得不到!

  李英及家人认为,目前,T钢材制品厂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2亿元,王厚占的12%的股权份额,按注册资金算下来,就有1400多万元。按这个算法,李英至少能分得700万元的共同财产,加上其他共同房产、基金等理财产品,李英至少应该拿到1000万元。加上李英是无过错方,王厚是过错方,300万元的数额显然过低了。

  难点

  王厚与李英的离婚谈不下来,真的就起诉到了法院,请的律师是当地最有名气的赵律师。赵律师在T市人脉资源丰富。李英和家人专程到上海聘请了律师。

  接受委托聘请后,李英的律师几次到T市调查取证,根据律师的调查,李英和王厚的夫妻共同财产至少有1500万元以上。并且根据T市钢材制品厂的财务报表,其股东所有者权益比注册资金高出3倍以上,这就意味着王厚持有该企业12%的股权市值应该在4000万元以上。另外,根据律师的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筹划在香港上市,公司股权正面临几倍溢价的升值可能。

  让李英的律师感到郁闷的是,在T市法院打官司,接连遇到一些让人“郁闷”的遭遇——第一,是法院的管辖。

  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浙江省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是在4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而本案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已远远超出该市区级基层法院受理的300万元的标准。该案应在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不应该在T市T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对此,李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最后,T市人民法院出了一个驳回的决定书,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且,只是用的决定书,而不是用的裁定书,李英连上诉的权利都没有。第二,是法院审理的范围。

  在李英与王厚的案件审理中,法院花了一上午的时间,清点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对房产的实际价值要求双方必须明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给律师的感觉,是法院这一次似乎要判“离”。不然,如果不判离,花这么多工夫评估干什么?因为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都是6个月。第三,是法院的公正性。

  由于法院在应诉通知书中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因此,李英的律师很认真地贯彻执行,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做了提交;而王厚一方一组关键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后的开庭时,才搞“证据突然袭击”给李英出示的。当她表示异议拒绝质证时,法官却说是由于他们忘记转交,举证期限没有过期,而没有认定对方举证期限过期,只是给了她10天的质证时限而已。第四,是对于证据的认定。

  由于公司12%的股权是本案夫妻最重要的共同财产,关于这部分股权是否系共同财产以及该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成为了争议焦点。

  王厚的律师提出的观点是,该股权并不为王厚所有,虽然在内部持股会中登记在王厚名下,但实际上是某离岸公司“委托”王厚所有,实际所有人是某离岸公司,并出示了香港某律师行的“代持协议”。而对于王厚提交的“委托代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应在香港签署,李英的律师对于该协议落款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鉴定。但法院却以有香港律师公证为由拒绝对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突破

  结合王厚的律师为离婚案件提交的相关材料,李英的律师发现了T钢材制品厂香港上市的重大程序问题。如果王厚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真的话,那么其在香港上市的多份材料,就有可能涉及作假与欺诈。

  根据相关资料,T钢材制品厂已改制成为T钢材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拟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我国商务部批准了英属维尔京的×公司并购T钢材制品公司62%股权的决定。期间,王厚持有的12%股权转让给了×公司。根据规则,×公司在香港上市后,每股发行价在8元左右。

  经过李英的律师走访商务部、浙江省对外经贸厅、某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结合王厚在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们向法院郑重指出,王厚向法院提交的代持委托协议及委托收购协议违反了对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T钢材制品厂在香港借壳上市程序涉嫌违法。

  法院将律师的意见转告王厚之后,王厚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给李英律师发了一封《律师意见书》,意图表明上市本身程序的合法性。但该公司的上市就是这家律师事务所操作的,哪有自己评价自己合不合法的道理?另外,由于王厚提交的证据李英一方手里有复印件,该问题的深究将影响该企业的整体上市程序及合法性问题。

  王厚一方感觉到了巨大的压力,毕竟,其企业上市牵涉几十亿的投资与企业长期战略规划,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出现任何意外的。而王厚向法院提交的委托收购协议、代持协议等,如果是真实的,必然牵涉到该企业香港上市的问题,如果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该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计划出现意外。

  鉴于来自企业和风险投资人的巨大压力,在法院的再三调解下,该案调解结案,最终以王厚支付给李英2500万元的财产结案。其中,包括1800万元现金,由王厚分期在两年内支付给李英。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9月下半月期)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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