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80后开设赌场的罪行
文/王晓明
2010年7月21日,北京市首例“网络赌球案”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的赵岩(化名),是一名悔恨交加的“80后”。
公诉人指控称,赵岩长期担任境外赌球网站代理,发展和管理下家参赌会员,接受会员对欧洲五大足球联赛的投注,从中捞取“水钱”,累计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760余万元。
这是北京首起利用虚拟网络发展会员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案件,赵岩也成为本市首个被判开设赌场罪的赌球“庄家”。
乖巧独子突被捕
现年29岁的赵岩,个子不高,皮肤白净,五官端正,让人无法将其与“罪犯”二字联系到一起。
赵岩成长于一个普通工人家庭,是家中独子。他的父母身体不好,均已退休,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赵岩只有中专学历,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成为赌球网站“庄家”之前,靠炒股度日。
在家人心目中,赵岩一直是个“很乖的孩子”,“从不惹是生非”。赵岩当赌球“庄家”,父母毫不知情,直到儿子被逮捕,他们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由于无法承受这一打击,赵父突发脑血栓住进了医院,赵母糖尿病加重,卧病在床,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忽入绝境。
神秘的赌球交易
2005年的一天,赵岩像往常一样和朋友们聚在一起打牌,不同以往的是,牌桌上出现了一张陌生的面孔。该人对赵岩自报家门姓罗,自称是某境外赌博网站宝马网站的“庄家”,问赵岩是否愿意成为他的下家代理,和他一起“发达”。
赵岩起初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后来,罗某又找到赵岩谈论此事,许是法律意识淡薄,许是社会阅历尚浅,许是赚钱之心迫切,赵岩未作过多思索就答应下来。
自2009年8月到案发的2010年2月期间,赵岩共发展了刘某、朱某等4名“会员”,为他们提供多个赌球账号、密码,使得他们可以在“宝马网站”上对欧洲五大足球联赛下注,进行赌博。这半年间,网站接受这4人的投注金额达到了765万余元,赵岩的“抽成”是他所发展的“会员们”投注金额的千分之五,约3万余元,而这些钱早已被他“花掉了”。
“他(罗某)有一个网址,给我弄了一个小的管理网,如果有人玩的话,我要先问他,他统一开……用户名、密码都是他帮我开设的。”赵岩只负责通过罗某给参赌会员开设赌球账号,接受会员下注,并无权发展下级代理。赵岩按照参赌会员实际投注数字的千分之五计算盈利,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由参赌会员先下注,下注的时候并没有交易现金。
赵岩平时从网上抄来数据,一周在本上记一次账,一周结账一次,半年共从中获利二三万元。“有人为赌球提供担保。也有输完钱就跑了的。”“他们下多少,下的哪场球,我都参与不了,也不知道。是每周一我在网吧上网看他们说明情况然后去结账。”“实际投注就是赌球的数目,标记的数字是网上虚拟的,换算人民币10就是10元,一比一。”“有输了球跑了的,这种情况我自己赔。我跟罗某说,我去找人。”“我这个网站是最低级代理,不知道上面有几层代理,只认识罗某。”刘某是赵岩发展的会员之一。
刘某家与赵岩家相距不远,两人偶尔一起踢球。去年9月左右,刘某去买彩票时遇上赵岩,赵岩怂恿刘某说:“买什么彩票啊,一辈子也中不了大奖,玩赌球吧,这个赚得多。”刘某发财心切,于是听信了赵岩的主意。
赵岩给刘某提供了一个账号和密码,刘某便在家中电脑上按照赵岩提供的网址登录,“我开始是一百二百地下注,输了之后就上火,开始一两千地下注”。刘某说,到今年3月,他一共砸进去六七万元,“也赢点小钱,但最后算下来还是输了两万左右”。今年3月,刘某再登录赌球网站时,发现已打不开网站。不久,警察就找到他做口供,还对其行政拘留5天。“我现在不赌球了,只买彩票,买彩票合法啊”。
从没赌过球的“庄家”
庭审中,赵岩对检方所有的指控都予以承认,并表示认罪。
当法警向其出示犯罪证据——赵岩自己的记账本时,赵岩只是对着自己的记账本每一页的复印件不断地点头,表示的确出自自己之手。当审判长问其是否自己参与赌博时,赵岩的回答出乎意料:“我不赌,从来没赌过。”他甚至表示自己不但现在没赌,在成为“宝马网”代理之前也并未参与过网络赌球。
“我当初一时糊涂,很愚昧、太傻,听信了罗某的花言巧语,法律意识淡薄,被拉上贼船,给社会、给父母带来不好的影响。我现在非常非常后悔,内心深处很难过,真心悔改,真诚认罪悔过,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以后再也不会触犯法律,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检方认为赵岩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刑法》第303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赵岩的辩护人提出,赵岩是赌博网站最底层的代理人,被上家罗某引诱从事代理活动,接受他人指示,并未参与赌博网站的策划和管理,系从犯。且赵岩归案后如实坦白参与代理网络赌球的代理活动以及收取佣金的犯罪事实,如实向警方告知上家基本情况以及发展会员的情况,为协助警方查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作用,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检方的指控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赵岩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考虑到赵岩代理级别比较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他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赵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对赵岩进行了耐心的判后释法。审判长指出,本次只是对赵岩犯罪行为所作的法律评价,并不是对其人生的否定,同时告诫他自己的罪行还是要自己负责,不能一味地怨天尤人,把过错推到他人身上,受别人花言巧语引诱不是犯罪的理由,希望赵岩“把目光放得长远一点”,“摒弃这种牟取暴利捷径致富发家、达到自己目的的想法”,在将来改造中彻底反思自己的问题,踏踏实实地做人做事,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对自己、对社会、对家庭负责的人。
法官解读开设赌场罪
2010年以来,北京市共破获赌球案件100余起,抓获涉赌人员300余名(刑事拘留160余人)。这些案件都指定由东城法院审理。
东城法院刑庭庭长狄启骋表示,2010年审理赌球案件有新变化,本届世界杯网络庄家将会首度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3年上升至10年。世界杯后的半年时间,是网络赌球案审理的高峰阶段。
据狄启骋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原来的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三种行为,修改后的赌博罪则只包含前两种行为。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社会危害较之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加严重,因此,《刑法》特将“开设赌场罪”单列于赌博罪之外。2006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设立了新的罪名开设赌场罪,将开设赌场从原来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离出来。
狄启骋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的行为,除了指现实中实体的聚众开设赌场外,以营利为目的,建立或登录虚拟的计算机赌博网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人,发展参赌会员、接受电话投注等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对于“开设”一词,应作广义理解。除通常所说的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赌具,接受投注的“传统赌场”外,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及通过电话接受投注等,即使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也属于开设赌场。若提供了赌场,本人无论是否参与,是否“抽成”,均不影响罪名成立。
在《刑法修正案(六)》之前,曾有“庄家”网络赌球涉案金额上亿,才被判了3年。而按照目前的法律,如果构成情节严重,量刑则在3年以上。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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