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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出纳贪污拆迁补偿款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7日10:27  法律与生活

  冒领补偿款的红粉巨贪

  文/荆剑

  本文背景:白艳华,生于1978年11月。她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250多万元。目前,刚30岁出头的她,已在北京监狱服刑3年。  

  案中案牵出女巨贪

  2004年年底,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受理了延庆县青芳村党支部书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发现,青芳村与延庆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东移农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有大量的补偿款支付关系,而该办公室的前身为高速公路指挥部,承办人由此联想到延庆检察院在2001年立案侦查的高速公路指挥部副主任及会计涉嫌贪污犯罪的案件。

  通过外围了解和查询该村银行账户,侦查人员摸清了青芳村近年来收入来源大部分为征地补偿收入的事实。而向其拨付征地补偿款的正是此次为深挖犯罪而锁定的侦查方向——东移农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随即,办案人员适时地进入青芳村调取了该村的财务账册,查证的重点由单一查证青芳村党支部书记经济问题转移到了以查证本案为基础进行深挖新的案件线索上来。

  据调查,东移农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仅为修建7公里左右的国道工程支付了数千万元拆迁补偿款。反贪局侦查处的侦查人员以核实拨付给青芳村补偿款数额为由进入了东移农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案人员意外地发现,东移农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以户名为青芳村潘某、赵某、徐某、郭某的4份协议支出拆迁补偿款309696元之后,竟然再次以户名为上述4人并且所含内容相同的拆迁补偿协议支出补偿款309696元。

  在获知潘、赵、徐、郭4户各自只收到一次补偿款证据,又排除了小金库现象后,办案人员将目光转移到了该办公室负责决定支出款项的办公室主任贾某和原出纳白艳华,很显然贾某和白艳华有涉嫌经济犯罪的重大嫌疑。通过对账册中所附协议的再次审查,办案人员发现两次支出309696元的所有补偿协议上均有贾某使用黑色笔迹的签字批准,而负责发放补偿款的办公室出纳白艳华则早已自费到新西兰学习。

  很显然,如果在白艳华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能明确判断操作此笔款项的实际经手人和实际占有人,在白艳华没有到案之前办案人员又不能轻易地接触该办公室领导贾某。

  经调查,办案人员了解到白艳华在延庆辖区内拥有经营美发店的一套二层楼房、一套别墅以及价值26万余元的轿车一辆。一个年仅27岁,且作为临时工参加工作仅4年的女孩,其父母均为普通工作人员,家庭不会有太大收入,如此大额财产,其来源不由得不让人产生怀疑。

  2005年1月7日,经过慎重研究,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对白艳华立案侦查,同时将白艳华所经手的北京市公路(三期)领导小组办公室、通道指挥部所有账目借回进行更详细的审查。

  对犯罪嫌疑人白艳华立案侦查之后,专案组接下来面临的巨大任务就是及时地将犯罪嫌疑人白艳华抓获归案。

  为此,专案组一方面通过航空部门查询白艳华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空乘记录,以期寻找其归国的时间规律;另一方面请相关部门配合,随时注意监控报告未来一段时间白艳华的入境情况。

  经过对白艳华出入境情况的调查分析,办案人员发现,就在检察机关查证该单位账目的时候,白艳华就曾数次回国,时而从北京入境,时而又从上海、广东入境,每次回国和停留的时间都没有规律可言。

  2005年2月,办案人员在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白艳华已经回国的信息后,增加了对相应地点的蹲守力度和频率,终于,在她回家的第一时间将其抓获。

  一纵两擒降疑犯

  面对审讯,白艳华镇定自如,就30余万元款的去向反复表白,自己是在办公室主任贾某的授意下,复印空白协议,并经贾某在协议中签字审批后才将款支出的,款项也全部交给了贾某和县领导郭某,而其本人的大额财产均系情夫雷某所送。

  时间紧迫,面对突发情节,办案人员根本无法指望通过外围调查,在案件规定的时间内一一核实白艳华所述的各种情况,案件似乎又要陷入僵局。但就在此时,白艳华却主动表示她能够设法得到贾某亲口说出自己获此款项的录音。主管检察长果断决定:将计就计。于是,2005年2月23日,专案组对白艳华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派人暗中跟踪以防止其逃跑。

  期间,白艳华几次交回她找贾某的谈话录音,但通过多次收听,办案人员在这几段录音中发现一个共同特点:即闲谈时贾某的声音相当清晰,谈及此款去向时,就会突然出现杂音,不能听到任何谈话。

  2005年2月26日晚,审查核对工作再次在主管检察长的办公室继续进行。

  当拿着户名同为潘某的两份协议无意间面向台灯时,突然,一个想法在检察长的脑海中浮现:这两份协议的户名、补偿项目、补偿数额相同,字迹相像,是否有复印协议的可能呢?

  带着这个疑问,两名办案人员将户名为潘某的两份协议重叠在一起对着台灯观察,奇迹出现了——两份协议出现了所有文字包括该办公室领导贾某的签字全部重合的情况。

  随后,这个现象在户名为徐、郭、赵的协议中同样出现,全体办案人员振奋了起来。

  经技术部门技术鉴定,办案人员得出了户名为徐、郭、赵、潘的第二份协议、办公室领导贾某的签字均系第一份协议复印生成的结论。

  之后,办案组立刻将查证的重点进行了转移,继续邀请检察技术部门对已经调取的银行存取款凭证中的签名字迹进行技术鉴定,重大发现再次出现——大部分存取款凭证中的签名并非被拆迁户本人签署,而是由白艳华自己书写。而唯一能操作此事的白艳华成为最大的嫌疑人。

  显然,第一次讯问中,白艳华隐瞒了事情真相。

  2005年2月27日,经过主管检察长批准,专案组将此前对犯罪嫌疑人白艳华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一波三折获铁证

  后期的查账过程,也曾同样陷入过僵局,在按照已经确定的查账方式找出部分疑点后,全体办案人员即刻展开忙碌的外围取证。然而,经过大量的外围工作,这些疑点却被获取的证据一一否决,并未出现白艳华利用其担任该办公室出纳实施贪污的其他犯罪行为。

  面对通过查账进一步侦破案件的僵局,办案人员及时调整了查账方式,重新调配了专案组的工作任务,集中有会计从业经验的办案人员,充分利用相关计算机软件对上述所有账目和补偿协议进行比对分析。

  鉴于白艳华已经离异,回国期间在延庆住在其父母家,考虑到白或许保存有其实施贪污行为的相关书证,为获取更多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对其父母住所进行了搜查。在搜查的过程中,除了获取了大量的书证和物证外,还起获了户名为白艳华、面积为110平方米的崇文区新景家园的房产证一本。与此同时,还在其住处的地下室中发现一个落满尘土的纸箱。通过对该纸箱中的物品进行清理审查,发现了大量或短缺、或挖补、或修改的补偿协议和明细表。

  经过再次对白经手的账目详细的审核和查证工作,办案人员又从账目上先后发现了6笔共计220余万元针对10余人的补偿款支出存在异常现象。通过外围取证,账目中所记载的这些补偿款领取人对于补偿的事项并不知情,也从未领取到上述补偿款,经过银行查询,上述补偿款通过银行之后转到了以上述10余人的名字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但这些账户在取款时所填写的取款凭条中反映的是白艳华及其前夫以及其朋友的信息。

  显然,又有220余万元款项陆续进入了白的腰包。

  斗智斗勇破防线

  出于侦查的需要和对办案安全的考虑,专案组决定对白艳华进行异地羁押。经过沟通与教育,白艳华初步供认了专案组已经掌握的其贪污第一笔款项的犯罪事实。

  但在接下来的审讯过程中,白艳华却在反复试探办案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特别是在一次性获取其涉嫌贪污200余万元的口供的时候,面对办案人员的思想攻势和证据,白艳华开始编造谎言。

  第二天,审讯工作再次展开,白艳华意识到用谎言再也无法自圆其说,终于彻底、如实地交代了其贪污200余万元款项这一犯罪事实,包括贪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所参与的人。

  在此后的审讯中,白艳华又供述了其贪污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经过数次审讯,白艳华最终彻底交代了其贪污258万余元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进而供认其所贪污的款项分别用于为自己购买汽车、房产以及支付出国学习的费用。

  2005年6月,犯罪嫌疑人白艳华涉嫌贪污250余万元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06年1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白艳华做出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白艳华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白艳华的上诉。

  (注:除白艳华外,非涉案公司、人均采用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10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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